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组织概况

2024-05-19 03:35

1.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组织概况

 名誉会长姜春云 中共中央原政治局委员 国务院原副总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张思卿 全国政协副主席曹 志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王光英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会 长张秀夫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原政委 司法部原常务副部长副会长李国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赵登举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张佑才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财政部原副部长蒋先进 公安部原副部长陈光复 原国家经贸委纪检组组长 中国企业联合会副会长高文远 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原副司令员郑荣文 深圳台商协会会长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军益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桑 宁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助理巡视员:刘南征(女)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处处长:石光春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边若蒂(女)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永革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任晋昆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学义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董国勤(女)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付占国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从军(女)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沈 卫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翟洁君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潘岳松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黄家林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应岩林江西省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郑宇红(女)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于荣双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淑华(女)湖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朱德武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许光汉广东省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浦皆祜广西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钟贵文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徐荣华重庆市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王丹丽(女)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 灿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夏世明云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向跃东西藏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鲁 生(女)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鱼安钢甘肃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韩 羽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翟 林宁夏省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杨凝华(女)新疆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亚合甫·肉斯坦木兵团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林永华深圳台商协会副会长:余胜元深圳台商协会副会长:黄明智白沙集团总裁:卢 平德龙钢铁集团总裁:丁立国深圳台商协会副会长:郭国胜深圳台商协会副会长:王宗舜深圳台商协会副会长:黄建明深圳台商协会副会长:李逢春深圳台商协会副会长:许峻铭秘 书 长杜英民副秘书长陈益未刘京扬刘泽泉邹 燕 吕良伟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组织概况

2.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CHINA LEGAL AID FOUNDATION,CLAF)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97年在民政部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募基金会,是国内唯一一家致力于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3. 司法部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的条件可分为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
(一)一般条件
一般条件是对中国公民普遍适用的条件,它是指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并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我国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特殊条件
特殊条件主要指刑事案件被控一方获得法律援助应具备的特殊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2)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不给法律援助的情况有:因申请人过错导致的诉讼案件、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诉讼标的不足3000元的等,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诉讼案件是可以不给予法律援助处理的。
二、什么条件不给法律援助?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
(6)诉讼标的不足3000元的债权债务纠纷;
(7)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司法部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4. 司法部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的条件可分为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
(一)一般条件
一般条件是对中国公民普遍适用的条件,它是指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并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我国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特殊条件
特殊条件主要指刑事案件被控一方获得法律援助应具备的特殊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2)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不给法律援助的情况有:因申请人过错导致的诉讼案件、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诉讼标的不足3000元的等,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诉讼案件是可以不给予法律援助处理的。
一、什么条件不给法律援助?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
(6)诉讼标的不足3000元的债权债务纠纷;
(7)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法律援助的申请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申请,一般还需要由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由司法机关来审查,在审查通过后才可以获得批准,但具体的法律援助情况应当严格对照上述规定的条件来进行判定,不符合条件的则不可适用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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