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有什么厉害关系

2024-05-11 11:54

1. 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有什么厉害关系

 税务事项通知书,是税务局的处罚催缴费用凭单。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
  3、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
  (2)事由:简要填写通知事项的名称或者实质内容;
  (3)依据:填写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4)通知内容: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他通知事项需要告知被通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写明税务复议机关名称。

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有什么厉害关系

2. 减资如何纳税

  对外投资后,企业会根据被投资企业的资金状况、经营前景以及经营战略等原因,进行撤资或者减资处理。撤资是收回全部投资,减资是收回部分投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撤资减资主要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
  1、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投资企业由于撤资或者减资等原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税务处理的原则和企业清算所得税的处理原则基本一致,即分回的资产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属于应归属的留存收益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部分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之所以采用这种原则,主要原因是撤资或者减资属于全部或部分投资关系终止,该部分投资权益已经终结,即权益的连续性不再存在。此外,如果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包括实物资产,应该按照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或者所得。
  2、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个人由于撤资、减资等原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该全部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



  政策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1年06月09日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年06月12日文号:国税函[2009]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五、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分别负责信息获取、评估和审核、税款征缴入库和反馈检查等环节的工作,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六、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做好相关税法及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1年07月25日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二、本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3. 纳税服务规范 优质服务有哪几项

一、首问责任制
【基本规范】
(1)首问责任制的业务范围包括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
(2)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倾听,做到及时办理或有效指引,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拒绝。
(3)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应按规定办理或答复;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涉税事项,应为纳税人进行有效指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涉税问题,向纳税人说明,并给予必要帮助。
【升级规范】
依托信息技术,对转办的涉税问题实现全程跟踪记录。
 
二、领导值班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实行领导值班制,值班领导由县税务局局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轮流担当,并设置领导值班标识。
(2)值班领导负责部门间协调;负责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接收纳税人咨询或投诉。
(3)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并填写值班日志。
 
三、办税公开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应公开税务机构和职责、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税务政策、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办税程序、欠缴税款信息、信用等级为A 级的纳税人名单、税务行政处罚标准、服务承诺、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举报监督电话等事项。
(2)对于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不得公开。
 (3)省、市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公开办税公开事项。
 
四、导税服务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应为纳税人提供准确、快捷的导税服务。
(2)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导税台,配备导税人员;纳税人较少、业务量较少的办税服务厅延伸点可不设置导税台和导税人员。
(3)导税人员负责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相关表格和涉税资料;指引纳税人正确使用自助办税设备。
 
五、一次性告知
【基本规范】
(1)纳税人咨询涉税事项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咨询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资料。
(2)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时,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及内容;对不予办理的涉税事项要说明理由、依据等。
(3)一次性告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书面告知。
 
六、免填单服务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受理涉税事项时,不再需要纳税人填写申请表单,根据办理人员提供的资料、证件或口述信息,依托征管信息系统或相关辅助软件,录入纳税人相关涉税申请,打印税务文书,经纳税人核对、修定、补充并签字(章)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涉税事项。
(2)免填单的业务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七、延时服务
【基本规范】
办税服务厅下班时间已到,工作人员已受理的涉税事项尚未办结,应当主动延长工作时间,直至涉税事项办结。若短时间内无法办结,工作人员可先受理,待办结后通知纳税人。
 
八、限时服务
【基本规范】
(1)对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业务流转的事项,实行限时服务。
(2)限时服务的办理事项时限自办税服务厅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涉税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回复。
(3)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向纳税人说明情况。
 
九、提醒服务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主动提醒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告知纳税人相关税收政策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
(2)提醒服务应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为前提,具体事项由税务机关确定。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和不同的涉税事宜采取不同的提醒方式。主要包括:书面通知、电话告知以及其他方式。
 
十、预约服务
【基本规范】
  (1)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与纳税人约定适当的时间办理涉税事项。
  (2)纳税人可采取当面预约和电话预约等形式,预约申请一般应提前 1—3 个工作日约定。
(3)预约服务内容包括办理涉税业务、税收政策咨询等事项。
(4)税务机关要建立《预约服务登记簿》,对已确定预约服务的,纳税服务部门不得单方面解除。在工作时间内采取当面预约和电话预约的形式提供预约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解除预约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与纳税人协商解决,并重新安排预约时间。对超过预约时间而未到场的,视为纳税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5)预约服务的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升级规范】
(1)通过税务网站、手机客户端等渠道提供预约申请服务。
 
十一、同城通办
【基本规范】
  (1)纳税人在通办区域内德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办业务时,工作人员不得以非本辖区为由拒绝办理。
  (2)同城通办区域和业务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服务规范 优质服务有哪几项

4. 注销税务时给了一个涉税文书受理回执 说让到文书受理什么意思

《注销税务登记受理通知书》就说明现在已经受理了你的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要办理纳税清算手续,需要提交很多资料。这个会有专人联系你。只有做完了纳税清算后,才能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等你拿到《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说明税务登记已经注销完毕,就可以拿着这个去工商局办理注销工商登记的手续了。

5. 企业买卖股票要缴哪些税

企业买卖股票要缴哪些税

    在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的指令性检查项目中,“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赫然在列。加强对股权转让、股票买卖等资本交易事项的税款征收,再次成为近期关注的热点。本文梳理企业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理解和适用。
    营业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操作提示
    ●纳税主体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的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据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单位纳税人从事股票转让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收益,均应缴纳营业税。原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取消。
    ●营业额的确定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股票买卖业务的营业额为股票卖出原价(不扣除任何费用和税金)减去买入原价(不包括各种费用和税金)的差价收入,适用5%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该规定改变了原将金融商品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只有同一大类中的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才可以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相抵的规定。
    ●营业额(买卖价差)的计算
    1.对纳税人买卖股票时,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不同取得方式和价格确定股票买卖价格,主要存在以下确定方式:
    (1)二级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股票:价格以纳税人买卖成交价格为依据,即以纳税人交易交割单据记录价格来确定买入价和卖出价。
    (2)以合同、协议方式买卖股票:价格以合同、协议中记载交易价格为依据,确定股票买卖价格。
    (3)以拍卖、抵债方式买卖股票:拍卖方式以拍卖成交价格作为双方股票买卖价格为依据,而抵债的以抵债金额为依据,确定股票买卖价格。
    (4)参与新股、增发申购、配股认购取得股票:以发行和增发价格确认为买入价格,而配股认购方式主要是以公司股东所持有股票为基础,以较低价格进行一定比例配股,以配股价格为买入价。
    (5)原始股东的原始股权投资在公司上市后所形成股票(限售股):因存在股权变为股票过程,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上市公司发行价作为买入价。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实际投入成本作为股票买入价。现有天津市、浙江省、厦门市等省市的地方税务机关相继发布公告,对此类限售股的买入价规定为“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2.对于纳税人所持股票因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出现除权或除息,导致股票数量和价格有所变动,不能直接以所持股票卖出价减买入价来计算价差收入,应根据财税〔2003〕16号“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的规定,或采取复权的方法,还原为股票购入时的价格。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操作提示
    ●收入总额的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财产(股权、债权等)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税法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权转让所得和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的确认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企业清算所得或损失的确认
    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可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除此以外的股权、债权等投资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办理税前扣除申报手续。
    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
    操作提示
    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企业买卖股票要缴哪些税

6. 哪些涉税事项在2017年底实现全国通办?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明确4类15项涉税事项在今年年底基本实现全国通办,为跨省经营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税服务。

全国通办,就是跨省经营企业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通知》明确,在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4类15项涉税事项在2017年底基本实现全国通办。

第一,涉税信息报告类。具体包括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第二,申报纳税办理类。具体包括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
第三,优惠备案办理类。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第四,证明办理类。具体包括开具个人所得税等完税证明。

简单来说,以后纳税人只需按规定携带资料及委托授权书向受理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税务机关接收资料后,传递到属地税务机关就可办理涉税业务。纳税人如果需要领取办理结果,可以选择申请邮寄或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希望有更多的惠民政策实施。

7. 企业将欠股东的往来款转入资本公积金涉税问题

股权转让后,这笔往来和其他公司的往来款没有任何区别,都属公司债权,需要追讨。
  股权转让理论上对公司来说是没有影响的,交易双方的交易款也不应经过公司,所以无所谓用转让款来抵销这一说法。当然如原股东在账上还有应付股利,而转让协议未列明如何处理,就可以对冲。

  受让方和转让方账面要做的长期股权投资增减,转让方还要确认投益收益,被转让公司要做的账只是将实收资本的明细科目按转让约定的股权占比更换为新股东。

  股权转让办理手续及注意事项
  一、要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首先需要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如果别的股东对转让方的股票有优先购买权,还需要那位股东对转让方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三、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四、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五、需要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
  六、上诉文件签订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办理税源监控表。
  七、向主管工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营业执照。
  八、向主管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码变更。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十、拿到银行变更通知单后变更银行信息。

企业将欠股东的往来款转入资本公积金涉税问题

8. 企业将个人名下的汽车过户至公司名下在帐务及税务上如何处理?

实际上就是老板的爱人捐赠给公司一辆汽车。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 
虽然在会计处理上不做收入处理,但要和你的全年收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有偿购入,就如你所做的,就是你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到交易市场办理手续就可以了。不存在个税。 

不知你为何要这么做。
我认为要是把费用可以税前列支的话,可以手续简单一点,做一份租赁合同,合同注明该汽车的油费、保险、税金等由承租方支付就可以了。当然税务查账时要看交租赁费的发票,发票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到税务代开,税率9%左右,开发票的时候要提供身份证、合同、收款证明、行车证。
以购买的方式入账也可以,就是要到交易市场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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