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规定股东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2024-05-05 10:05

1. 公司法新规定股东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回避包括下列法定情形:股司股东为交易对方、能够控制交易对方、被交易对方控制、与交易对方共同受同一人控制,以及因交易对方对公司表决权具有限制或影响能力等具有关联交易可能的情形。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有哪些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如下: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2、发行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职务或与公司业务往来可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3、上市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可以因职务获取内幕信息;
4、由于职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管理重大资产交易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获得内幕信息的相关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
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各是哪些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该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商业行为中接受贿赂是否限于交易相对人?
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它实质上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排斥正当竞争,现实经济生活中,接受贿赂方并不局限于交易相对方,能够使贿赂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交易机会的人有时并不仅仅限于交易相对人,与交易相对人有某种利益或其他关系的人对交易相对人施加影响也往往能够促成交易。
如交易相对人的上级单位、亲属、有业务关系的单位等,只要交易相对人或与之有特殊关系的人接受贿赂,影响、促成了交易的达成,就是商业贿赂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商业贿赂行为中的相对方并不局限于交易相对人,还可以是与交易相对人有特殊关系的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新规定股东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2. 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有什么

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包含: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一、控股股东法定义务有哪些?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实践中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主要是控股股东实施的。除控股股东外,还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0、21条)。
二、强迫交易罪的司法认定规定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3. 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包括什么

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包含:1、交易对方;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包括什么

4. 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包含:1、交易对方;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5. 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有什么

法律分析: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包含:1、交易对方;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有什么

6. 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包括什么

公司法股东回避包括下列法定情形:股司股东为交易对方、能够控制交易对方、被交易对方控制、与交易对方共同受同一人控制,以及因交易对方对公司表决权具有限制或影响能力等具有关联交易可能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什么是公司法股东回避

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包含: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等等。
一、关联企业公司法会怎么确定
关联企业的判定: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的;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
二、公司高管入股供应商反法吗
涉嫌公司高管的自我交易行为,是违法公司法的。从交易主体上看,“自我交易”直接自我交易与间接自我交易。前者直接发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之间,如双方互相买卖财产、进行借款或者订立其他合同等。后者财表现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人(包括亲属、信托人、合伙人、委托人等)与公司之间的自我交易、同时担任交易双方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我交易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什么是公司法股东回避

8. 公司法股东回避法公司法股东回避法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包含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等。
一、关联企业公司法会怎样确定
对关联企业公司法确定方式如下: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拥有或控制的股份达到25%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的贷款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的50%以上,或企业贷款资金总额的10%由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担保;
4、企业董事的董事或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一名执行董事由另一家企业任命;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才能正常进行;
6、企业生产经营采购的原材料、备件等。由另一家企业控制或供应;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由另一家企业控制;
8、与企业生产经营和交易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相关的关系,包括家庭和亲属。
二、主动贿赂和被动贿赂的区别
1、行贿人为了谋取利益,主动给予或暗示、答应事成之后给予受贿人好处,并以此作为利用受贿人职权为自己谋利的条件,此时受贿人是明知对方意图而贿赂为他人谋利,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上表观为以权换财。这样的行为,应当视为主动贿赂的行为,可以叫做主动受贿。2、如果双方没有任何交易的约定,受贿人也不能预知对方会向自己行贿,受贿人在已经为他人谋利之后,对方为了感谢主动送给钱物,受贿人到此时明知对方意图,由于不好拒绝或不能拒绝而钱物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事前并不明知而没有前者的直接故意的行为,表现为间接故意。这样的行为,应当视为被动贿赂的行为,可以叫做被动受贿。
三、强迫交易罪的定罪量刑是怎么样的
强迫交易罪的定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属情节犯,只有在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强买强卖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实施强迫交易非法获得数额较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结伙实行强迫交易的;手段恶劣的;强迫外国人交易的;强迫交易内容低劣的;等。(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强迫交易罪的量刑: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