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款该如何发放

2024-05-01 08:03

1. 救灾款该如何发放

法律分析:1、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自然灾害应急生活救助资金由原来每人每天10元、救助期15天提高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15天。2、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由原来每人每天1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提高为每人每天2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3、因灾“全倒户”重建补助标准。因灾“全倒户”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0元(五保户、孤儿每户补助25000元)。4、因灾“重损户”修缮补助标准。因灾“重损户”农房修缮补助资金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元。5、因灾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标准。由原来每个遇难(失踪)人员8000元提高到20000元,发给其亲属。6、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标准。冬令春荒生活救助由原来按人均90元标准提高到按人均150元的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救灾款该如何发放

2. 救灾款该如何发放

法律分析:
1、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自然灾害应急生活救助资金由原来每人每天10元、救助期15天提高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15天。2、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由原来每人每天1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提高为每人每天2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3、因灾“全倒户”重建补助标准。因灾“全倒户”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0元(五保户、孤儿每户补助25000元)。4、因灾“重损户”修缮补助标准。因灾“重损户”农房修缮补助资金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元。5、因灾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标准。由原来每个遇难(失踪)人员8000元提高到20000元,发给其亲属。6、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标准。冬令春荒生活救助由原来按人均90元标准提高到按人均150元的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3. 救灾款该如何发放

法律分析:1、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自然灾害应急生活救助资金由原来每人每天10元、救助期15天提高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15天。2、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由原来每人每天1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提高为每人每天2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3、因灾“全倒户”重建补助标准。因灾“全倒户”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0元(五保户、孤儿每户补助25000元)。4、因灾“重损户”修缮补助标准。因灾“重损户”农房修缮补助资金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元。5、因灾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标准。由原来每个遇难(失踪)人员8000元提高到20000元,发给其亲属。6、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标准。冬令春荒生活救助由原来按人均90元标准提高到按人均150元的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救灾款该如何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