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2024-05-05 18:50

1.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职工家庭住房消费能力,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职工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或为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向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含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县(市)管理部,下同)申请办理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贷款的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审批。贷款手续由“中心”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四条 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贷款的借款人。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三)夫妇双方均未享受过本项贷款或已还清本项贷款;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身体健康、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购房贷款的证明;

(六)具有购买、单位集资建造住房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或具有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成本费用50%以上的自有资金;

(七)具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职工个人为其担保;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及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状况、购建住房价格及其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

(一)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直系亲属退休年龄内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按当年住房公积金缴交标准计算),或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15倍;

(二)购买、单位集资建造自住住房不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的80%,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超过所需成本费用的50%,偿还商业购房贷款不超过正常剩余贷款本金额;

(三)贷款额度单笔最高限值为40万元。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所购建住房情况、贷款额度等合理确定。

(一)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二)借款人自贷款之日起至退休时不足30年的,其贷款期限一般最长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

第九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

(一)抵押:借款人用自有或第三人的房产作为贷款的担保。

(二)质押:⒈借款人用本人及他人存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作为贷款的担保;⒉借款人用自有或第三人的国库券、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作为贷款的担保;

(三)保证:借款人购买的期房不能提供抵(质)押物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担保单位)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

(四)用第三人的房产、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的,须征得第三人同意,并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一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抵押人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到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支付,抵押人应将办妥的《房屋他项产权证》交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抵押权人)保管;

(三)抵押房产的现值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

(四)抵押期内,抵押人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

第十二条 用本人及他人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担保, 本人及担保人应当签定担保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办理冻结手续,担保率为100%。

第十三条 用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对质押物办理冻结手续,质押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额;

(二)对设定的质押物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质押权人)保管。质押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分。质押物遗失或损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借款人以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物时,在未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证之前,担保单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应及时办理房产抵押置换手续。

第十五条 抵(质)押期限与贷款期限应保持一致,贷款本息还清时,抵(质)押权随之终止。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填写《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购房贷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住房首期付款的原始票据及复印件;

(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享受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担保书;

(五)抵押物现值不明时的估价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以上资料对借款人进行资格、资信审查。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借款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八条 准予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等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的拨付

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贷款资金由受托银行用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施工方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内。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将贷款资金划入商业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可自愿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固定不变。即本金在整个还款期内平均分摊,但所负贷款利息逐月减少,还款期内还贷额逐月递减的一种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在整个还款期内,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持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增加,利息比重逐月减少的一种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未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偿还贷款。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同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注销手续。
第七章 违约处置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借款违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受托银行有权依照有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处置抵(质)押物。

(一)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无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或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的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第二十六条 处置抵(质)押物所获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质)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及违约金;

(三)所获价款不足以偿还上述款项的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超过应偿还上述款项的部分,应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七条 保证期内发生借款违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受托银行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以借款合同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为限。

第八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售房单位(售房人)出具虚假购房合同和票据骗取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追究售房单位(售房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发放的贷款,并依法追究借款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贷款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借贷各方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在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借贷各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河北省范围内的外地职工在本市购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应遵循本办法,以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2.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贷款

一、 程序1.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分口负责人初审------营业厅负责人核实------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汇总报财政局核实拨款----------财务科支付
2.非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营业厅负责人初审-------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支付
二、 提取所需材料
b、 离、退休: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离、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c、 在职死亡:委托提取人身份证明,提取人单位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 自建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建房审批手续(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
e、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f、 出境定居: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g、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个人申请,单位证明
公积金的支取使用:
1、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变业满五年的;
5、出国、出境定居的;
6、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去管理中心办理 。
(一)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或房屋委托代管单位出具证明,以证明其自住房的确需要大修;
(二)到房屋修缮公司开具修缮预算证明,以确定所需费用;
(三)借款人持上述证明、个人贷款申请、单位担保证明、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等到主管部门申办贷款;
(四)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确定贷款额度、偿还期限和偿还方式;
(五)经过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3. 保定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所在单位处于缴存正常并不欠缴,可申请贷款。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存未超过6个月(含)且已办理补缴;原缴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新单位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人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限制,借款人只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处于足额正常缴存状态。(政策性住房是指享受政府相关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住房);
(四)具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六)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七)符合申请时效要求。购买新建住房的,从签订购房合同及预付购房款之日起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未竣工的,以规划部门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购买二手房的,以房屋产权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使用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应超越商业银行批准还贷年限;
(八)借款人为他人提供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贷款;未达到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不予办理贷款;在贷款未结清前不能再次申请贷款;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定市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应与其公积金缴存信息一致;
(二)借款申请人已按公积金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申请贷款前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不欠缴状态。在原缴存单位缴存又调入新单位连续缴存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四)已交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五)具有符合条件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抵押、质押或保证的担保;
(七)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
(八)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须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
(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定公积金贷款条件

4. 保定市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

  保定市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
   
      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效证明材料及证件;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三)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须符合相关法规期限;
   
      (四)已付符合相关法规比例的首期房款,并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有效的证明材料;
   
      (五)管理中心认可抵押、质押或保证的担保;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贷款相关法规的条件。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贷款未结清的;
   
      (二)借款人不符合信用审核标准的;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借款人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
   
      (五)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六)使用过二次及以上贷款记录的;
   
      (七)贷款之前,已付清全部房款或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贷款行为的。
   
      保定市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行限购限贷的县(市、区)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3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60%;
   
      (二)没有出限购限贷的县(市、区),购买首套或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20%;
   
      (三)首月还款额不超过已认定家庭收入的60%。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的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含被动式超低能耗住房)或者批准的新建全装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以出生年月为准),同时不得高于抵(质)押物剩余使用年限,房屋使用年限以土地使用年限为准。

5. 保定公积金贷款流程

法律分析: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管理中心根据受托银行的调查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在签约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等担保手续。银行放款受委托银行拔付资金。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保定公积金贷款流程

6. 保定公积金贷款条件

法律分析:(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所在单位处于缴存正常并不欠缴,可申请贷款。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存未超过6个月(含)且已办理补缴;原缴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新单位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人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限制,借款人只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处于足额正常缴存状态。(政策性住房是指享受政府相关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住房);(四)具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六)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七)符合申请时效要求。购买新建住房的,从签订购房合同及预付购房款之日起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未竣工的,以规划部门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购买二手房的,以房屋产权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使用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应超越商业银行批准还贷年限;(八)借款人为他人提供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贷款;未达到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不予办理贷款;在贷款未结清前不能再次申请贷款;(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保定市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应与其公积金缴存信息一致;
(二)借款申请人已按公积金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申请贷款前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不欠缴状态。在原缴存单位缴存又调入新单位连续缴存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四)已交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五)具有符合条件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抵押、质押或保证的担保;
(七)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
(八)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须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
(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7.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职工家庭住房消费能力,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职工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或为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向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含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县(市)管理部,下同)申请办理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贷款的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审批。贷款手续由“中心”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四条 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贷款的借款人。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三)夫妇双方均未享受过本项贷款或已还清本项贷款;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身体健康、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购房贷款的证明;

(六)具有购买、单位集资建造住房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或具有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成本费用50%以上的自有资金;

(七)具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职工个人为其担保;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及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状况、购建住房价格及其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

(一)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直系亲属退休年龄内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按当年住房公积金缴交标准计算),或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15倍;

(二)购买、单位集资建造自住住房不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的80%,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超过所需成本费用的50%,偿还商业购房贷款不超过正常剩余贷款本金额;

(三)贷款额度单笔最高限值为40万元。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所购建住房情况、贷款额度等合理确定。

(一)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二)借款人自贷款之日起至退休时不足30年的,其贷款期限一般最长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

第九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

(一)抵押:借款人用自有或第三人的房产作为贷款的担保。

(二)质押:⒈借款人用本人及他人存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作为贷款的担保;⒉借款人用自有或第三人的国库券、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作为贷款的担保;

(三)保证:借款人购买的期房不能提供抵(质)押物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担保单位)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

(四)用第三人的房产、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的,须征得第三人同意,并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一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抵押人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到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支付,抵押人应将办妥的《房屋他项产权证》交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抵押权人)保管;

(三)抵押房产的现值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

(四)抵押期内,抵押人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

第十二条 用本人及他人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担保, 本人及担保人应当签定担保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办理冻结手续,担保率为100%。

第十三条 用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对质押物办理冻结手续,质押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额;

(二)对设定的质押物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质押权人)保管。质押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分。质押物遗失或损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借款人以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物时,在未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证之前,担保单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应及时办理房产抵押置换手续。

第十五条 抵(质)押期限与贷款期限应保持一致,贷款本息还清时,抵(质)押权随之终止。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填写《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购房贷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住房首期付款的原始票据及复印件;

(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享受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担保书;

(五)抵押物现值不明时的估价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以上资料对借款人进行资格、资信审查。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借款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八条 准予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等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的拨付

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贷款资金由受托银行用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施工方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内。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将贷款资金划入商业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可自愿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固定不变。即本金在整个还款期内平均分摊,但所负贷款利息逐月减少,还款期内还贷额逐月递减的一种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在整个还款期内,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持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增加,利息比重逐月减少的一种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未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偿还贷款。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同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注销手续。
第七章 违约处置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借款违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受托银行有权依照有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处置抵(质)押物。

(一)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无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或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的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第二十六条 处置抵(质)押物所获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质)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及违约金;

(三)所获价款不足以偿还上述款项的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超过应偿还上述款项的部分,应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七条 保证期内发生借款违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受托银行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以借款合同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为限。

第八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售房单位(售房人)出具虚假购房合同和票据骗取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追究售房单位(售房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发放的贷款,并依法追究借款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贷款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借贷各方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在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借贷各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河北省范围内的外地职工在本市购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应遵循本办法,以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8. 保定市公积金贷款有什么条件

保定公积金贷款条件第八条贷款的对象是在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或其他符合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定的借款人。第九条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第十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所在单位处于缴存正常并不欠缴,可申请贷款。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存未超过6个月(含)且已办理补缴;原缴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新单位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人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限制,借款人只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处于足额正常缴存状态。(政策性住房是指享受政府相关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住房);
(四)具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六)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七)符合申请时效要求。购买新建住房的,从签订购房合同及预付购房款之日起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未竣工的,以规划部门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购买二手房的,以房屋产权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使用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应超越商业银行批准还贷年限;
(八)借款人为他人提供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贷款;未达到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不予办理贷款;在贷款未结清前不能再次申请贷款;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