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4-05-04 22:16

1.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2.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

法律分析: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有以下处理方式: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2、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3、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我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是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的。
根据该办法规定,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4. 如何释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为每一个学生提供平等的、公正的受教育机会是教师应该遵守的原则。”孟繁华指出,教师若以简单、粗暴的方式,仅依据分数或学生的家庭背景人为地将学生划分为三六九等然后区别对待,必然会影响大多数青少年受教育体验以及对学校的认知。教师关心爱护学生,主要就体现在公正对待学生,理解尊重学生,引导学生养成健康志趣,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和人人成才观念。
  然而,随着当前校内学生从过去的成绩差异转变成现在成绩、家庭经济背景、社会地位、文化等多重差异,学生间分化愈加明显,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
  “严格制止教师歧视学生的行为,对因此给学生带来后果的教师依法惩处是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必要措施。”

5.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一、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是什么1、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如下:(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2)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3)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4)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2、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教师办理辞职程序是什么教师办理辞职程序如下:1、教师个人提出辞职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区教育局人事科待批;2、教师个人不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教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在教育局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在岗,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作自动离职处理的教师的档案、人事、工资关系均不作转移;3、教育局人事科将提出辞职的人员名单提交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4、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辞职的,到所在单位办理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开具办理完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的《证明》。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6.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按照原则

法律分析: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怎么处理?下面是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4年1月11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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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

8.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按照什么原则

法律分析: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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