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2024-05-17 18:10

1.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
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九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十条 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2] 
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事业成果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同类事业单位中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同类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2] 
资 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2] 
负 债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短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缴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包括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款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主要指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2]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来源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
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
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中,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非财政补助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一条 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净资产项目应当分项列入资产负债表。 [2] 
收 入
第三十二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 [2] 
支出费用
第三十五条 支出或者费用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或者费用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应当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比例合理分摊。
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当配比。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或者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2] 
财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是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等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
(三)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四十三条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的构成和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
第四十四条 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五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2]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准则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同时废止。 [2]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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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2. 事业单位会计的准则

规范事业单位会计实务工作的基本行政法规,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由财政部于1997年5月28日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共分九章五十四条。第1章冲刷是,明确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确定基本前提有会计主体、持续运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规定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第2章一般原则,规定一般原则有客观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清晰性原则、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经营收支配比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实际成本原则、全面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第3章资产,明确资产的属性和构成项目,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规定各项资产确认、计量和报表列示的基本方法。第4章负债,明确负债的属性和构成项目,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规定各项负债确认和计量的基本方法。第5章净资产,明确净资产的含义和构成项目,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规定各项净资产确认与计量的基本方法。第6章收入,明确收入的属性和构成项目,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规定各项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基本方法。第7章支出,明确支出的属性和构成项目,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规定各项支出确认与计量的基本方法。第8章会计报表,规定会计报表体系的构成,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各项报表中项目列示的基本方法;编报报表的基本要求: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附注的主要内容有:特殊事项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第9章附则,规定非国有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准则;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有关基本建设拨款与支出的财务会计核算按现行有关制度执行;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3.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八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物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七条 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      第十八条 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 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现金和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账。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应收及预付款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或者为销售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材料、产成品等。      各种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入账。      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当计入当期收支。      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      以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账。      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记入当期收入。      转让债券取得的价款或债券到期收回的本息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应当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取得的收入和清理固定资产报废、切损发生的损失应当相应增减修购基金。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增减固定基金。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间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账;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账。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 借入款项包括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      各种应缴款项包括按财政部门规定应缴预算的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上级单位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各项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事业基金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三十三条 固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等。      专用基金增加应按当期实际提取转入的数额记账;减少应按当期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第三十五条 结余是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支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主要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事业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非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的结余应按规定进行分配。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六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      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应当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基本建设拨款收入是指国家投资于事业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拨款。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可以在提供劳务或发出商品,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      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应当根据年度完成进度予以合理确认。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取得收入为实物时,应当根据有关凭据确认其价值;没有凭据可供确认的,参照其市场价格确定。      第七章 支出      第四十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第四十一条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是指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用国家基本建设资金或自筹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新建、扩建和改建形成的支出。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从事各项业务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正确予以归集;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标准和规定的比例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中进行合理分摊。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在实行内部成本核算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正确予以归集。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      第四十六条 收入支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的收支结余及其分配情况的报有。收入支出表的项目,应当按收支的构成和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      收入支出表的附表主要有事业支出明细表和经营支出明细表。支出明细表的项目应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列示。在事业支出明细表中,对于用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列示。      第四十七条 基建投资表是反映投入、借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八条 会计报表可以采用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上期项目分类和内容与本期不一致的,应当将上期数按本期项目和内容进行调整,必要时需加以说明。      第四十九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五十条 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认真审核所属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五十一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有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特殊事项的说明,会议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事业单位附属的企业。已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非国有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准则执行。      事业单位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分支机构应按本准则向国内有关方面和上级部门或单位编报会计报表。      第五十三条 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行业特点突出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有关基本建设拨款与支出的财务会计核算,按现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4.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全文

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账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
 
   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九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十条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事业成果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同类事业单位中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同类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资产
 
   第十八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四章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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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有哪些性质
	1、规范性,各行各业的会计工作可在同一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使会计行为达到规范化,使得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2、权威性,会计准则的制定、发布和实施都是需要通过一定的权威机构,这些机构可以是国家立法部分,也可以是国家授权的会计职业团体,会计准则能够作为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的规范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它具有权威性。
	3、发展性,会计准则具有稳定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会随之变化,进行相应的修改、充实和淘汰。
	4、理论与实践相融合性,会计准则是指导会计实践的理论依据,没有会计理论的指导,准则就没有科学性,没有实践的检验,准则就没有正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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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会计岗位职责
	1、遵守会计法,执行财政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2、编制并执行财务预算计划,遵守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使用资金。
	3、根据原始凭证正确并及时的填制会计凭证,反应内容真实、清楚,手续完备。
	4、及时记账算账、按时结账、如期保障等。
	5、清理往来账目,避免呆账,分析费用账户,提出建议。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6.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是哪些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经2012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12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公布。该《准则》分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财务会计报告、附则9章49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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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介绍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经2012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12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公布。该《准则》分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财务会计报告、附则9章49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予以废止。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介绍

8.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 行)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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