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理论的适用范围

2024-05-09 09:27

1. 代理理论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但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此外,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

代理理论的适用范围

2. 代理理论的概述

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最初是由简森(Jensen)和梅克林(Meckling)于1976年提出的。这一理论后来发展成为契约成本理论(contracting cost theory)。契约成本理论假定:企业由一系列契约所组成,包括资本的提供者(股东和债权人等)和资本的经营者(管理当局)、企业与供贷方、企业与顾客、企业与员工等的契约关系。

3. 代理理论的介绍

代理理论是对权衡理论的进一步拓展,理解代理理论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过度投资问题、投资不足问题、债务的代理收益、债务代理成本与收益的权衡。

代理理论的介绍

4. 代理理论的介绍

委托代理理论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

5. 代理理论的代理种类

 制定代理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代理理论的代理种类

6. 代理理论的代理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7. 代理理论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理论的特征

8. 代理适用的范围

(1) 代理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公民、法人绝大多数的民事权利的取得、民事义务的设定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实现的。这主要是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是人们最普遍、最重要的民事活动,它把人们的行为与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指明什么样的行为能产生什么样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使人们自觉进行合法的民事行为,这样公民、法人的行为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民法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的以外,均可通过代理人进行。所以,代理人代理行为大多数是民事法律行为。如代理签订买卖、租赁、承揽等各种合同,代为履行债务、代为行使追认权、撤销权等。  
(2)代理诉讼行为  代理人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以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不能亲自参加诉讼,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者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可以委托律师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除此之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时间、健康的原因,或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诉讼经验,自己不能或不愿亲自出庭的。也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律师担任代理人,代理参加诉讼。律师在很多情况下,作为公民、法人的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应诉和处理其他法律事务,以其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更好地维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3)代理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还可以是某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性或财政性的行为。这是因为与民事权利、义务有关的行政行为或财政行为的代理,对被代理人的民事权利有着重要影响,成为当事人实现和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如代理申请专利、代理房产登记、代理法人登记、代理申请商标登记、代理交纳税款等,都属于这方面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