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乡镇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

2024-05-05 09:11

1. 如何规范乡镇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各级财政部门努力下,县以上各级预算单位基本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一些地方还将改革延伸到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已成为财政财务管理的核心基础性制度。但也要看到,目前多数乡镇尚未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仍然沿用传统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透明度,也不利于保证财政资金安全。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促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现就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改革总体要求
  (一)目标和任务。
  具备条件的乡镇应在2015年底前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规范财政资金支付行为,促进财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透明。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改革。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推行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既要积极主动、努力推进,又要统筹规划、稳步实施,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效果。
  2.因地制宜。各乡镇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管理体制有一定差异,不宜采取“一刀切”模式,应在衡量客观条件基础上,因地制宜确定改革模式和操作办法。
  3.权限不变。改革应在现行的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框架内实施,不改变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和会计核算权。
  4.成本最小。贯彻厉行节约要求,在不影响改革成效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改革成本。在信息系统部署方面,应结合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开展有关工作,避免系统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分类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应充分考虑乡级金库设置情况、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支规模、实际管理需要等因素,主要按以下两类模式分类推进。
  (一)乡镇视同县级预算单位实施改革。
  未设置乡级金库,或已实施乡财县管的乡镇,可将乡镇视同县级预算单位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乡镇财政可设置的账户包括:1.乡镇零余额账户。由乡镇财政所(局、办)按照县级财政部门要求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县级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做到日终零余额管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乡镇财政资金,通过县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2.乡镇代管资金财政专户。由乡镇财政所(局、办)根据管理需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由乡镇财政代管的预算单位资金、村级资金、保证金等。1个乡镇只能开设1个代管资金财政专户,对不同性质代管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乡镇财政资金应直接支付到商品和服务供应者或补助对象,禁止违规将财政资金从乡镇零余额账户或县级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到乡镇实有资金账户。
  (二)乡镇按一级财政实施改革。
  已设置独立金库,或财政收支规模较大、具备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条件的乡镇,可建立完整的乡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一级财政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乡镇财政可设置的账户包括:1.乡镇国库单一账户或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乡级财政管理的各项财政收入和支出,并与乡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其中,乡镇国库单一账户是乡镇财政所(局、办)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是乡镇财政所(局、办)在具备清算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结算账户。乡镇财政所(局、办)可从现有乡镇财政专户中选择1个账户作为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2.乡镇财政零余额账户。由乡镇财政所(局、办)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乡镇国库单一账户或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清算,做到日终零余额管理。3.乡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乡镇预算单位按照乡镇财政部门要求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乡镇国库单一账户或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清算,做到日终零余额管理。4.乡镇代管资金财政专户。由乡镇财政所(局、办)根据管理需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由乡镇财政代管的预算单位资金、村级资金、保证金等。1个乡镇只能开设1个代管资金财政专户,对不同性质代管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乡镇财政资金应直接支付到商品和服务供应者或补助对象,禁止违规将财政资金从乡镇财政零余额账户或乡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到乡镇实有资金账户。
  三、大力推广乡镇公务卡制度改革
  乡镇应大力推广公务卡制度改革,根据实际情况为有用卡需要的公职人员办理公务卡,在公务支出中逐步以公务卡支付替代现金支付。条件成熟的乡镇要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对目录规定的项目严格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切实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地方财政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银联分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乡镇POS机具布设力度,不断完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四、统筹推进信息系统建设
  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结合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统一规划并指导县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有关信息系统建设。乡镇财政部门原则上共享使用上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按一级财政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乡镇,确有管理需要且系统建设资金、信息技术人才等条件具备的,可单独部署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应加强乡镇财政信息技术人才配备和信息化业务培训,强化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乡镇财政信息化水平。
  五、积极采取有效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建立财政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国库处(科、股)牵头、相关处(科、股)共同参与的工作责任机制。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按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落实好相关工作。
  (二)规范预算编制管理。乡镇财政部门应在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预算编制,不断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夯实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切实加强乡镇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形成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乡镇财政部门代理预算单位记账的,应将预算单位会计账与总预算会计账分设。
  (四)规范代理银行管理。各地应结合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和服务情况,制定公开、公平的乡镇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选择办法,与代理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代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加强改革指导与督查。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辖区内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督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将本省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如何规范乡镇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

2. 乡财县管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强化乡镇财政国库吗

1、推行乡财县管是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迫切需要。
    巴州有85个乡镇,2007年全州乡镇债务总额达2.21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达到了260万元。由于乡镇无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依靠县级财政,一些贫困乡镇出现了占用专项资金、依靠借款来维持机关运转的现象。推行乡财县管财政体制,是强化财政收支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解决乡镇财政债务负担重、资金紧缺问题的有效途径。要通过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逐步理顺县乡财政关系,不断提高财政管理和服务水平。
    2、推行乡财县管是强化财政资金监管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对“三农”的投入逐年增加。乡镇财政职能由原来的收入征管向扩大收入与加强支出监管并重转移。实行乡财县管,有利于强化县乡财政收支管理,对乡镇资金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和惠农政策落实到实处;有利于规范乡镇财政的收支行为,促进乡镇财政在“以收定支”的基础上实施“以支促收”、“以管促效”等措施;有利于克服乡镇政府“等、靠、要”思想,有效防止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涉农补助资金和乱举债行为。
    3、推行乡财县管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
    实行乡财县管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对所有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收付,建立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和跟踪问效的全程监管体系。乡财县管与国库集中支付既有共同的目标,又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为推行乡财县管提供了现代化的网络平台。推行乡财县管改革,有利于通过乡镇人员经费供给的实名制,并采取专项资金直达单位和个人帐户等措施,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 乡(镇)国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乡(镇)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市)××乡(镇)金库,简称乡(镇)国库。第二条 乡(镇)国库原则上设在当地的专业银行办事处或营业所。办事处或营业所主任兼乡(镇)国库主任。乡(镇)国库业务由办事处或营业所会计兼办,业务量大的应有专人办理。经办乡(镇)国库业务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三条 乡(镇)国库的业务工作受县(市)支库直接领导。乡(镇)国库应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县(市)支库负责对乡(镇)国库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第四条 乡(镇)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同级财政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动用乡(镇)国库存款,也无权冻结乡(镇)财政存款帐户。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国库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不得超越国库规定的范围动用乡(镇)国库库款。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第六条 乡(镇)国库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基层单位,在实现国家预算收支任务中,要充分发挥执行作用、促进作用和监督作用。乡(镇)国库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准确、及时地收纳乡(镇)级预算收入。根据乡(镇)财政体制确定的预算收入范围和分成、留解比例,正确、及时地办理县(市)、乡(镇)财政收入的划分、留解。
  (二)按照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银行的开户管理办法,为乡(镇)级财政机关开立帐户。根据财政机关填发的拨款凭证,及时办理乡(镇)级财政库款的支拨。
  (三)对乡财政库款和预算收支进行会计帐务核算。按期向县(市)支库和乡(镇)财政、税务机关报送日报、月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定期同财政、税务机关对帐,以保证数字准确一致。
  (四)协助乡(镇)财政、税务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入库。根据财政、税务机关填发的凭证核收滞纳金。对屡催不缴的按国家税法规定办理扣收应缴的预算收入。
  (五)按照财政制度规定的退库范围和审批程序,办理并监督乡(镇)财政库款的退付。
  (六)办理上级国库交办的同乡(镇)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乡(镇)国库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正确执行国库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乡(镇)国库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监督乡(镇)征收机关所收的预算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如发现拖延和违章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
  (二)对于擅自变更上级财政机关规定的收入划分办法和分成留解比例的,有权拒绝执行。
  (三)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的,有权拒绝办理。
  (四)监督乡(镇)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有权拒绝支付。
  (五)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国库报告。
  (六)对不符合规定的缴库和退库凭证或填写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有权拒绝受理。第三章 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与退付第八条 乡(镇)国库负责办理乡(镇)级财政固定收入和县(市)、乡(镇)两级分成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中央、省(区、市)、市级预算收入和县(市)级预算固定收入的收纳,均作为国库经收处业务,按《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乡(镇)级国库预算收入由乡(镇)财政、税务机关组织征收和监交,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部缴入乡(镇)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第十条 乡(镇)征收机关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全额入库;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帐户和其他帐户。征收机关按规定从税款中提取的费用等款项,必须经同级财政机关核准,通过乡(镇)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自行从新收税款中抵扣。第十一条 乡(镇)国库收纳的预算收入应按规定逐日报解,如当日确实来不及的,可在次日上午办理(累计收入不足1000元时,可在5日内报解,但月末日必须扫数报解入库),不得将上解款项截留和挪作他用。第十二条 乡(镇)国库收纳的预算收入的退库,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库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库。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
  (三)企业上缴税款,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
  (四)上级财政机关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
  凡是不符合规定的退库,乡(镇)财政、税务机关不得办理审批手续,乡(镇)国库有权拒绝办理。
  乡(镇)国库收到征收机关签发的“收入退还书”,在审查办理退库时,如有必要,可要求批准机关提供有关文件、“退库申请书”或“决议书”。

乡(镇)国库管理办法(暂行)

4. 如何加强和完善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各级财政部门努力下,县以上各级预算单位基本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一些地方还将改革延伸到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已成为财政财务管理的核心基础性制度。但也要看到,目前多数乡镇尚未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仍然沿用传统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透明度,也不利于保证财政资金安全。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促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现就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改革总体要求
  (一)目标和任务。
  具备条件的乡镇应在2015年底前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规范财政资金支付行为,促进财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透明。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改革。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推行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既要积极主动、努力推进,又要统筹规划、稳步实施,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效果。
  2.因地制宜。各乡镇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管理体制有一定差异,不宜采取“一刀切”模式,应在衡量客观条件基础上,因地制宜确定改革模式和操作办法。
  3.权限不变。改革应在现行的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框架内实施,不改变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和会计核算权。
  4.成本最小。贯彻厉行节约要求,在不影响改革成效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改革成本。在信息系统部署方面,应结合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开展有关工作,避免系统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分类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应充分考虑乡级金库设置情况、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支规模、实际管理需要等因素,主要按以下两类模式分类推进。
  (一)乡镇视同县级预算单位实施改革。
  未设置乡级金库,或已实施乡财县管的乡镇,可将乡镇视同县级预算单位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乡镇财政可设置的账户包括:1.乡镇零余额账户。由乡镇财政所(局、办)按照县级财政部门要求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县级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做到日终零余额管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乡镇财政资金,通过县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2.乡镇代管资金财政专户。由乡镇财政所(局、办)根据管理需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由乡镇财政代管的预算单位资金、村级资金、保证金等。1个乡镇只能开设1个代管资金财政专户,对不同性质代管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乡镇财政资金应直接支付到商品和服务供应者或补助对象,禁止违规将财政资金从乡镇零余额账户或县级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到乡镇实有资金账户。
  (二)乡镇按一级财政实施改革。
  已设置独立金库,或财政收支规模较大、具备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条件的乡镇,可建立完整的乡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一级财政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乡镇财政可设置的账户包括:1.乡镇国库单一账户或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乡级财政管理的各项财政收入和支出,并与乡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其中,乡镇国库单一账户是乡镇财政所(局、办)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是乡镇财政所(局、办)在具备清算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结算账户。乡镇财政所(局、办)可从现有乡镇财政专户中选择1个账户作为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2.乡镇财政零余额账户。由乡镇财政所(局、办)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乡镇国库单一账户或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清算,做到日终零余额管理。3.乡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乡镇预算单位按照乡镇财政部门要求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乡镇国库单一账户或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清算,做到日终零余额管理。4.乡镇代管资金财政专户。由乡镇财政所(局、办)根据管理需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由乡镇财政代管的预算单位资金、村级资金、保证金等。1个乡镇只能开设1个代管资金财政专户,对不同性质代管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乡镇财政资金应直接支付到商品和服务供应者或补助对象,禁止违规将财政资金从乡镇财政零余额账户或乡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到乡镇实有资金账户。
  三、大力推广乡镇公务卡制度改革
  乡镇应大力推广公务卡制度改革,根据实际情况为有用卡需要的公职人员办理公务卡,在公务支出中逐步以公务卡支付替代现金支付。条件成熟的乡镇要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对目录规定的项目严格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切实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地方财政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银联分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乡镇POS机具布设力度,不断完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四、统筹推进信息系统建设
  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结合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统一规划并指导县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有关信息系统建设。乡镇财政部门原则上共享使用上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按一级财政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乡镇,确有管理需要且系统建设资金、信息技术人才等条件具备的,可单独部署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应加强乡镇财政信息技术人才配备和信息化业务培训,强化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乡镇财政信息化水平。
  五、积极采取有效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建立财政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国库处(科、股)牵头、相关处(科、股)共同参与的工作责任机制。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按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落实好相关工作。
  (二)规范预算编制管理。乡镇财政部门应在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预算编制,不断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夯实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切实加强乡镇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形成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乡镇财政部门代理预算单位记账的,应将预算单位会计账与总预算会计账分设。
  (四)规范代理银行管理。各地应结合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和服务情况,制定公开、公平的乡镇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选择办法,与代理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代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加强改革指导与督查。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辖区内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督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将本省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5. 根据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都纳入国库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

错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主要内容是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照不同支付类型,采用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的方法,支付到商品或货物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根据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都纳入国库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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