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业务范围

2024-05-18 10:01

1.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四)有价证券投资;(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业务范围

2.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同时废止。

3.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并健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一)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二)内部董事占董事人数五分之一以上时;(三)证券公司主管部门、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前款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性关系的董事。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关隔离制度,做到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在人员、信息、账户上严格分开管理,以防止利益冲突。第三十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应当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合规审查机构,证券经纪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岗位,负责对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主要合规审查人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内部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定期评审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年度评审,及时发现和改进存在的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不得兴办实业,不得购置非自用不动产。本办法颁布之前证券公司已有的非证券类资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清理。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必须遵守下列财务风险监管指标:(一)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千万元。净资本是指证券公司净资产中具有高流动性的部分,有关净资本的计算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二)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八。(三)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四)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九倍。(五)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三倍。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一)净资本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或者比上月下降百分之二十的;(二)净资本低于证券公司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十的;(三)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四)综合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八倍的;(五)经纪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二倍的。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因突发事件无法达到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时,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暂停其部分证券业务直至责令其停业整顿。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按有关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等损失。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4.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5.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五十二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第五十三条 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第五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一)已恢复支付能力;(二)亏损得到弥补;(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第五十五条 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第五十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第五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第五十八条 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第五十九条 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6. 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资金监管风险及机制构建?

  在资金监管上所面临的挑战,便存在于物资采购、产品生产和产品销售阶段。下面跟着我一起来分析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资金监管存在的风险及机制的构建。 
     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资金监管风险  
    一采购环节风险 
 
    在“核心一外围”的分工格局下,中小企业在采购环节上面临着资讯不对称和资讯不完美两个方面造成的风险。 
 
    1.资讯不对称。在采购人员所获得采购资讯多于财务人员的情况下,必然使财务人员处于资讯弱势方。这样一来,将可能激励采购人员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由于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可以借助会计技术而给予隐藏,从而其所产生的资金风险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累积性。 
 
  
 
    2.资讯不完美。在“核心-外围”分工结构下,中小企业在产能水平的确定上必须与核心企业相匹配。这种匹配性具有很强的波动性,而波动性的传导路径表现为:市场需求变动—核心企业产能调整—中小企业产能调整。可见,其中因时滞原因而可能使中小企业的物资采购数量过剩,导致了资金的浪费。 
 
    二生产环节风险 
 
    在各型别企业普遍重视全面质量管理背景下,生产环节成为了资金投入的重要环节,也是资金投入最大的领域。其中,人工成本、物耗成本都成为了资金支出的关键方面。这里需要强调,在科学、合理的生产格局下,上述经费支出并不产生资金监管风险,而若因成本控制缺位而导致了额外资金的投入,则构成了资金的回圈风险。 
 
    不难理解,在中小企业的雇佣关系下,一线员工与企业资方存在着天然的对抗性,这种对抗性的集中表现就在于弱化成本控制。尽管资方具有完善的生产监督制度,但面对团队作业模式和技术不可分性的状况,针对生产成本的控制仍处于较为尴尬的困境之中。 
 
    三销售环节风险 
 
    销售环节体现为资本回圈公式中的W—G阶段,这一阶段也被马克思称作为“惊险的跳跃”。不难发现,在核心外围分工结构下,中小企业的产品需要被核心企业所购买,而核心企业对产品的购买数量又因产品质量、最终产品品项数量的影响。另外,即使中小企业的产品被核心企业全部采购,但资金的回笼速度仍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以上两个方面的因素,就放大了销售环节中的资金回圈风险系数。 
     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资金监管机制构建  
    一强化财务人员的岗位素养 
 
    针对物资采购和其它经费的使用监管,首先需要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岗位素养。这种素养除了传统认识上的会计技能之外,还包括岗位意识,以及对企业生产范围内基础专业性知识的掌握。岗位意识的提升将推动财务人员走出去,与各职能部门进行资讯互动,这样将能减少资讯不对称现象的影响;对于基础专业性知识的掌握,则能帮助财务管理人员合理地评估物资采购预算,从而为强化资金监管建立起前置性保障。 
 
    二完善采购资金的监管机制 
 
    在强化财务人员岗位素养中已经谈到,需要增强财务人员与业务部门人员之间的资讯互动,并能拥有与企业生产范围有关的知识。这里还需要从建立声誉约束机制上进行讨论。声誉约束机制的功能在于:采购人员在实施机会主义行为之前,将会衡量因声誉受损而带来的机会成本。而且,声誉约束机制在相对封闭的组织环境中最为适用,从而中小企业相对狭小的组织环境则便于开展这种监管机制。具体做法包括:将采购人员的采购经费在企业内部资讯平台进行公示,从而受到全体员工的监督;另外,还需要建立风险基金来应对核心企业可能做出的产能调节决策。 
 
    三优化生产资金的监管机制 
 
    针对团队作业模式和技术的不可信,中小企业管理层应将市场原则引入到生产领域,即将生产预算经费额定后交由班组支配,在确保产品质量和单位生产率的基础上,若出现剩余经费则可以按比例提留为班组成员的福利基金。这样一来,就在单一层级下建立起了有效的资金监管机制。当然,班组负责人在使用这笔经费时,仍需要遵循财务管理制度并杜绝提现行为的发生。 
 
    四强化销售资金的监管机制 
 
    本文一直关注中小企业如何在市场弱势地位上争取自身的权益,而这需要从两个方面下功夫。首先,尽管上文反复强调中小企业可能陷入技术锁定的泥淖,但同时中小企业的生产若与核心企业需求间的匹配度很高,则使得核心企业处于被锁定的境地。因此,基于这一逻辑,中小企业有强化合同执行力度的优势。其次,中小企业应积极拓展与同类型核心企业合作的市场,从而规避因单一核心企业客观和主观因素,而导致中小企业的资金回笼受损。

7.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办法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外部战略投资者”,修改为:“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办法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8. 以下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的制定目的

答案:A.提高资产使用效能,保证资产安全。 
解释:
    资产作为企业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实现发展战略的物质基础。资产管理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实物流”管控。在企业早期的资产管理实践中,如何保障货币性资产的安全是内部控制的重点。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资产业务内部控制已从如何防范资金挪用、非法占用和实物资产被盗拓展到重点关注资产效能,充分发挥资产资源的物质基础作用。鉴于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将合理保证资产安全作为内部控制目标之一,同时单独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着重对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提出了全面风险管控要求,旨在促进企业在保障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产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