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五章 交易信息

2024-04-28 15:36

1.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五章 交易信息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5.1.3 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5.1.4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5.2.1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5.2.3 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5.2.4 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5.2.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5.3.2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5.3.3 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对第3.4.13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5.4.2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二)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三)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对第3.4.13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偏离值的累计比例。5.4.3 本所根据第4.2.3条对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一)成交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二)股份统计信息;(三)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5.4.4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5.4.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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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的第三章 交易大厅管理

第十五条 交易大厅是集中交易期货合约的场所,出入交易大厅的人员为:经交易所登记批准的出市代表、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交易所特许人员。第十六条 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在交易大厅与交易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第十七条 出市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三)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没有刑事处罚记录。第十八条 办理出市代表证件应当提供会员法人委托书原件、出市代表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出市代表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等材料。第十九条 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应当经交易所批准。第二十条 出市代表可以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内进入交易大厅做开市准备; 出市代表在交易时间内不得随意出入交易大厅,特殊情况应当经场务管理人员批准; 收市后出市代表应当在30分钟内离开交易大厅。第二十一条 出市代表应当佩带有效证件、着指定的专用服装出入交易大厅。第二十二条 出市代表应当爱护交易大厅内的各种设施,严格按照交易所有关交易大厅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操作,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 出市代表携带交易设备进出交易大厅应当经交易所批准。第二十四条 出市代表应当服从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出市代表应当将交易所文件、通知、公告等材料及时送交所在会员。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当妥善管理交易密码。因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第二十七条 出市代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故迟到或早退;(二)携带器械、各种食品进入交易大厅;(三)行为举止不文明,损害、破坏交易设施,影响交易大厅内的卫生环境;(四)在交易大厅内未按要求着装;(五)未按正常程序操作交易系统;(六)在交易期间随意走动、互串交易席位、大声喧哗、打闹、玩游戏机等影响交易秩序;(七)影响其他席位的正常交易或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八)借用、盗用其他会员的电话或交易终端;(九)未经许可在交易大厅拍照、录像;(十)伪造、转借出市代表证;(十一)其他影响交易所声誉、交易大厅内正常秩序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会员辞退、更换出市代表或出市代表离开原会员,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出市代表委托手续,并交还出市代表证。会员未能交还出市代表证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情况,得到回执后,即可免除会员责任。会员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交还出市代表证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会员承担。第二十九条 除会员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经原会员同意外,被撤销出市代表授权的人员,交易所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会员处任出市代表的注册申请。

3.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是指期货、期权上市合约的交易行情、交易结算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于交易所,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第七十条 交易所发布的交易信息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月份、开盘价、最新价、涨跌、收盘价、结算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持仓量及其持仓变化、结算会员成交量和持仓量排名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根据不同内容按照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发布。第七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采取有效通讯手段,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第七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所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导致交易信息传输发生异常或者中断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交易所的行情发布正常,但因会员、信息服务机构或者公共媒体等转发发生故障,影响会员和客户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三条 交易所、会员不得发布虚假的或者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第七十四条 交易所、会员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经批准,交易所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第七十五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交易所应当实行异地数据备份。第七十六条 交易所管理和发布信息,有权收取相应费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九章 信息管理

4.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的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5.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

6.1 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十一)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6.2 会员及其营业部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6.3 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6.4 会员及其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以及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6.5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口头或书面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六)上报证监会查处。如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

6.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二)发布市场信息;(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四)查处违规行为。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书;(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设立目的和职责;(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四)营业期限;(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七)基本业务制度;(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十一)章程修改程序;(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7.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和有关规定,对与交易所期货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实施自律监督管理。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管理。第七十八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为:(一)监督、检查期货市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二)监督、检查会员业务运作及内部管理状况;(三)监督、检查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四)监督、检查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有关的业务活动;(五)调解、处理期货交易纠纷,调查处理有关违规案件;(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扰乱市场秩序、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七十九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二)对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等进行调查、取证;(三)要求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等对被调查事项做出申报、陈述、解释、说明;(四)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第八十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配合。对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调查或者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交易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或者进行处理。第八十一条 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第八十二条 交易所发现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在从事期货相关业务时涉嫌违规的,应当立案调查;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第八十三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有权向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严肃处理。第八十四条 交易所制定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对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第八十五条 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和协调下,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等相关机构,建立对期货市场和相关市场的信息共享等监管协作机制。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十章 监督管理

8.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的第六章 交易编码

第五十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备案制度。交易编码是指会员和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第五十一条 交易编码分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第五十二条 客户交易编码有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数是会员号,后八位数是客户号。如客户交易编码为000100001535,会员号为0001,客户号为00001535。出市代表在输入交易指令时只输入客户号1535即可。第五十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位数相同,但后八位是其会员号。如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会员号为120,其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是012000000120,出市代表在输入交易指令时只输入会员号120即可。第五十四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与客户交易编码互不占用,001至1000号预留给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号从1001号开始编制。第五十五条 一个客户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客户号,但可以在不同的期货公司会员开户。其交易编码只能是会员号不同,而客户号应当相同。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根据会员服务系统中关于客户录入的提示输入客户资料。第五十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中录入客户资料后,应当将该客户资料传送于交易所备案,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客户资料后,即开通该客户在交易系统中的交易。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交易编码予以注销:(一)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的;(二)期货公司会员申请注销,且客户交易编码下没有持仓的;(三)违反交易编码制度的其他情况。第五十九条 客户提供虚假的开户资料或期货公司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责令期货公司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交易所注销该客户交易编码,同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