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规定的内容包括

2024-05-10 23:55

1.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规定的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以及相关的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新经济形态。第三条 发展数字经济是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应当遵循优先发展、应用先导、数据驱动、创新引领、人才支撑、包容审慎以及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开展数字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加快建设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创新体系、产业生态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现代治理体系,营造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最优环境。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发展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公共数据管理和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第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编制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推进本省数字经济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基础通用标准、关键技术标准、融合应用标准和安全评估标准等各类数字经济标准,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采用先进的数字经济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龙头企业等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龙头企业等自主制定数字经济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制定和完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依法实施日常统计和运行监测,开展数字经济年度发展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统计指标、监测结果和发展综合评价指数。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增强数字经济的资源集聚和发展辐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加强数字经济发展跨省域合作,推动重大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公共数据标准统   一、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智能制造协同发展,以及区域一体化协同治理和治理数字化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省内数字经济跨区域合作,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共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数字基础设施,是指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生活提供感知、传输、存储、计算及融合应用等基础性信息服务的公共设施体系,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全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相关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市政、交通、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相互协调和衔接。  编制、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建设专项规划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适度超前、安全可靠、共建共享、避免重复、覆盖城乡、服务便捷的原则,重点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通信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市政、交通、能源、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跨行业基础设施“多规合一”体制机制,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正式公布了,如下的信息值得关注。一、数据要素资产化、资本化《条例》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要强化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安全保障,依法推动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开放,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促进信息要素的自由流通,提高信息要素的配置效率。《条例》还提出,要促进信息流通和信息公开,促进信息要素的资源化、资产化和资本化的发展。市场主体以合法方式获取的数据受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对数据所产生的数据进行合法的处理,能够依法进行交易。但是,法律、法规有规定或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深圳数据交易有限公司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深数交是去年12月份注册成立的数据交易平台。截止到2022年,公司注册的数据业务超过250项,涉及金融、交通、能源、气象、企业服务、双碳、农业等领域。其中,数据产品占68%,数据服务占21%,数据工具占11%。二、鼓励公众参与应用场景设计在高端芯片、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由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共同攻克数字化关键技术。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关键数字化技术重点技术的攻关,由市政府通过竞争性遴选、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进行。为了扩大应用场景,提高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水平,《条例》规定,市级政府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众开放应用场景。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公众参与城市治理、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场景设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开展面向社会的应用场景设计征集活动,推动城市共建共治。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规定的内容包括

2.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规定的内容包括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下称《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10个篇章共72条,立足广东实际,聚焦“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两大核心,突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做好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技术创新,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广东数字经济发展一直走在前列,2020年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约为5.2万亿元,居全国第一。《条例》将进一步推动广东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全面建设数字经济强省。
  凸显广东特色 聚焦“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
  数字经济发展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因此,《条例》重点聚焦“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两大内容。
  如何推动广东数字产业化?《条例》指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软件产业发展,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业,构建安全可控、共建共享的软件产业生态。
  推动产业数字化,《条例》则分为工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三章,充分体现了广东数字经济发展的重点和特色。
  在工业数字化方面,强调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推进工业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建设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培育推广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等新业态新模式。
  在农业数字化方面,提出要加快种植业、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等数字化转型,推动发展智慧农业,促进乡村振兴,推动乡村信息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
  在服务业数字化方面,重点推动智能交通、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文旅等数字应用场景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数字金融,优化移动支付应用。
  突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培育战略性数字产业集群
  《条例》提出,要推动跨行业、跨领域以及特色型、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针对传统制造企业数字化转型速度不快以及中小企业不愿、不敢、不会等问题,《条例》重点推动中小型工业企业运用低成本、快部署、易运维的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对于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则全方位、成体系地提出工业数字化路径和措施,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
  针对“缺芯”“少核”等产业链短板,《条例》提出统筹规划集成电路、软件等核心数字产业发展,增强工业芯片、工业软件、工业操作系统等供给能力,实现工业制造技术和工艺数字化、软件化。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产业集群是关键。对于产业集群的数字化转型,《条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推动产业集群利用工业互联网进行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连接,支持产业集群骨干企业、工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组建产业联合体。
  营造良好数字生态 做好数据资源开发保护
  数字经济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生态。《条例》从数据资源开发保护、数字技术创新、数字基础设施三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在数字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条例》鼓励对数据资源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挖掘数据资源要素潜力。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依法获取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成果,所产生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交易。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设立数据交易场所。
  为助力数字技术创新,《条例》明确应构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承接机制,探索建立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体制机制,重点在集成电路等基础领域,数字孪生等前沿技术领域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数字经济领域省实验室、科技创新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企业使用。

3.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规定的内容包括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全面建设数字经济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以及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三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数据驱动、融合赋能、包容审慎、安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数字经济发展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数字产业化主要促进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的发展;产业数字化主要促进工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等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本级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统筹部署,营造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环境。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数字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统筹部署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拟制促进数字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数字化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实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拟制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机制,开展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规定的内容包括

4.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规定的内容包括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全面建设数字经济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以及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三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数据驱动、融合赋能、包容审慎、安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数字经济发展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数字产业化主要促进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的发展;产业数字化主要促进工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等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本级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统筹部署,营造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环境。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数字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统筹部署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拟制促进数字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数字化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实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拟制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机制,开展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5.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规定的内容包括

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全面建设数字经济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以及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第三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数据驱动、融合赋能、包容审慎、安全发展的原则。第四条数字经济发展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数字产业化主要促进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的发展;产业数字化主要促进工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等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的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本级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统筹部署,营造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环境。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数字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统筹部署组织实施。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拟制促进数字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数字化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实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拟制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机制,开展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依法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商贸、数字金融、智慧物流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扩大数字经济领域开放。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推进网络互联互通、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数字产业协同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省关于珠三角核心区、沿海经济带、北部生态发展区的区域发展格局,加强数字经济区域优势互补、差异化协调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数字经济发展,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第八条 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政策支持下,进行数字化转型。支持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建设。支持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创业孵化、投资融资、技术支持、法律服务、产权交易等服务。法律依据:《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全面建设数字经济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以及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第三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数据驱动、融合赋能、包容审慎、安全发展的原则。第四条数字经济发展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数字产业化主要促进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的发展;产业数字化主要促进工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等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的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本级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统筹部署,营造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环境。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数字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统筹部署组织实施。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拟制促进数字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数字化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实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拟制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机制,开展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依法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商贸、数字金融、智慧物流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扩大数字经济领域开放。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推进网络互联互通、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数字产业协同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省关于珠三角核心区、沿海经济带、北部生态发展区的区域发展格局,加强数字经济区域优势互补、差异化协调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数字经济发展,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第八条 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政策支持下,进行数字化转型。支持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建设。支持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创业孵化、投资融资、技术支持、法律服务、产权交易等服务。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规定的内容包括

6.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规定的内容包括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全面建设数字经济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以及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三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数据驱动、融合赋能、包容审慎、安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数字经济发展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数字产业化主要促进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的发展;产业数字化主要促进工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等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本级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统筹部署,营造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环境。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数字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统筹部署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拟制促进数字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数字化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实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拟制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机制,开展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商贸、数字金融、智慧物流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扩大数字经济领域开放。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推进网络互联互通、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数字产业协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省关于珠三角核心区、沿海经济带、北部生态发展区的区域发展格局,加强数字经济区域优势互补、差异化协调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数字经济发展,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
  第八条  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政策支持下,进行数字化转型。支持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建设。
  支持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创业孵化、投资融资、技术支持、法律服务、产权交易等服务。
第二章 数字产业化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发展,培育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谋划布局未来产业。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提升基金、平台、高等学校、园区支撑水平,从制造、设计、封测、材料、装备、零部件、工具、应用等方面构建产业支柱,支持优质项目投资建设,打造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发展高地。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软件产业发展,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业,推进软件产品迭代、平台搭建、产业化应用、适配测试和开源开放,拓展用户市场,构建安全可控、共建共享的软件产业生态。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新一代移动通信产业发展和应用创新,加强材料、制造工艺等领域前沿布局,构建集材料、芯片、基站、设备、终端、应用于一体的新一代移动通信产业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互联网平台企业,支持利用互联网平台推进资源集成共享和优化配置。依法依规明确平台企业定位和监管规则,促进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平台管理规则和制度,依法依约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网络安全保障、数据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的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中小企业发展。

7.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规定的保障措施不包括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全面建设数字经济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以及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三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数据驱动、融合赋能、包容审慎、安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数字经济发展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数字产业化主要促进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的发展;产业数字化主要促进工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等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本级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统筹部署,营造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环境。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数字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统筹部署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拟制促进数字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数字化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实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拟制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机制,开展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规定的保障措施不包括

8. 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服务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和监管以及相关服务与管理活动。第三条 促进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实用高效、鼓励创新、保守秘密、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安排信息化发展资金,支持信息化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培训,提高城乡居民的信息化应用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本辖区的信息化应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广电等有关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本省信息化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信息安全保障等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信息化标准。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全省信息化资源,完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促进信息化均衡发展,推进全省信息网络融合和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生产服务、生活服务、公共服务的信息化成果平等共享。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省、市、自治区的信息化合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与港、澳地区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信息服务业发展和电子商务应用以及标准化和应急保障的交流与合作。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本系统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制定部门应当就规划的内容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通信管道、通信线路和通信基站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按共建共享原则建设。第十二条 对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确定建设公众通信基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公众通信基站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基站和室内无线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的空间,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时,应当对基站及相关设施预留情况进行审核。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公共场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且不影响建筑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开放用于支持通信管道、通信线路和通信基站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四条 电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向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延伸,依法实行城乡统筹、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物内的电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纳入新建建筑物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已建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尊重业主选择,对所有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签署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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