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额如何确定?

2024-05-04 23:10

1. 营业额如何确定?

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如销售货物时价外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优质费等)

营业额如何确定?

2. 怎样算营业额

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商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租赁费减去设备价款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营业额=租赁费-设备价款,其中:租赁费=设备价款 (包括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在内)+手续费+利息。 补充: 营业额=销售收入=一月你卖的钱的合计
成本=你一月的开支合计,如租金.员工工资.税金及费用
纯收入=销售收入-成本
如为负数即亏损。收入就是营业额,减去每件衣服的成本(包括房租,工资,水电等)就是你的毛利,再减去你的税金就是你的净利润了。

3. 如何确定营业额

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如销售货物时价外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优质费等)

如何确定营业额

4. 营业额如何确定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
  答: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
)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对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更加明确: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5. 怎样计算营业额?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企业营业额怎么算?
营业额=平均交易单价x交易次数。
营业额=产品平均单价x销售数量。
一般运输业、旅游业、广告业有代收代付部分,比如运输业中的要支付的境外承运公司的运费、旅行社代收代付的门票款等,这部分收了又支付了,作收入、【摘要】
怎样计算营业额?【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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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输业、旅游业、广告业有代收代付部分,比如运输业中的要支付的境外承运公司的运费、旅行社代收代付的门票款等,这部分收了又支付了,作收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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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计算营业额?

6. 营业额是多少

480+480*(1+0.25)=1080万

7. 营业税的营业额怎样确定

  营业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

营业税的营业额怎样确定

8. 营业税的营业额怎样确定

营业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