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是怎样的组织?与关贸总协定有何关系?

2024-05-17 13:55

1. 世界贸易组织是怎样的组织?与关贸总协定有何关系?

可参考http://baike.baidu.com/view/3929.htm 
      世界贸易组织的概况: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是全球性的,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被称为“经济联合国”
       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该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其基本原则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自2001年12月11日开始,中国正式加入WTO,标志着中国的产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世界贸易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世贸组织的第一任总干事是意大利前外贸部长雷纳托·鲁杰罗,第二任总干事是新西兰前总理麦克·穆尔,第三任总干事是泰国前副总理兼商业部长素帕猜,第四任总干事是欧盟前贸易谈判代表帕斯卡尔·拉米。
       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是在1944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贸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未能成立。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才正式决定成立世贸组织。
       1947--1993年,关贸总协定主持了8轮多边关税与贸易谈判,第8轮谈判于1986年至1993年12月15日在日内瓦举行,称为“乌拉圭回合”。其中第五轮称为“狄龙回合”,第六轮称为“肯尼迪回合”,第七轮称为“东京回合”。世贸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一起被称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
       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根据这份文件的规定,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及其它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内部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和销售有关治疗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不仅将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将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确保生命健康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同年12月13日至18日,世贸组织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在中国香港举行,会议通过了《部长宣言》,规定发达成员和部分发展中成员2008年前向最不发达国家所有产品提供免关税、免配额的市场准入;发达成员2006年取消棉花的出口补贴,2013年年底前取消所有形式农产品出口补贴。

世界贸易组织是怎样的组织?与关贸总协定有何关系?

2. 结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背景,谈谈为什么世界贸易组织会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两重含义。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一重含义,
是指一个旨在推行国
际自由贸易的临时国际组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二重含义,
是指一部由各缔约方签署并
实施的、
旨在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国际条约性质的法律文件。
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
只是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一重意义上,
取代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而第二重意义上的关税与
贸易总协定,
不仅没有、
也不可能由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
而且它事实上已经构成世界贸易
组织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部分。
 
那么,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区别主要有哪些呢?
 
概括言之,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区别主要包括:
 
第一、
世界贸易组织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国际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
《维
也纳条约法公约》
的规定成立的国际组织,
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资格,
是一个常投性、
永久
性存在的国际组织。
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则仅是
“临时适用”
的协定,
仅仅是一个事实上的
临时国际组织,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
 
第二、
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广泛。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产生于货物贸易是国际贸易基本
形式的四十年代末,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仅管辖货物贸易。
世界贸易组织则不仅管辖货物贸易
的各个方面,而且还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分部门协议,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协定》
,
包括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
世界贸易组织还努力通过加强贸易与环境保
护的政策对话,
强化各成员对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因此,
世界贸易组
织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全部置于其管辖范围之内。
 
第三、
世界贸易组织就长期游离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与服装分别
签定了协定,因此丰富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内容。
 
第四、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承担义务的统一性。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分大小,
对世界贸易
组织所管辖的多边协议一律必须遵守。
各成员均须以
“一揽子”
方式接受世界贸易组织的各
项基本协定,
不能选择性地参加某一个或某几个协议,
不能对其管辖的协定、
协议提出保留。
但是,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派生的许多分支协定,
则是以守则式的方式加以实施的,
缔约方
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第五、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权威性。
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法律形式上更具权威性。
由于一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是由其
国内的立法部门批准的,
所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与其国内法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世界贸易
组织成员需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各协定的规定,
执行其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决定或裁决。
并且,
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策是按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全体协商一致反对方可否决”
,
否则视为
“完
全协商一致通过”
的决策方式,
显著地增强了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争端的效力。
这与过去关税
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中的
“全体协商一致”
的含义完全不同,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
制下,只要有一个缔约方
(
最可能的就是“被申诉人”或“被告”
)
提出反对通过争端解决机
构的裁决报告,就认为没有“完全协商一致”
,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能作出解决争端的决
定,
这就大大削弱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
有效性。
此外,
在世界贸易
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
对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了明确的时间表,
使其效率大大提高,
权威性得
以确立。
 
第六、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更具广泛性。世界贸易组织成立
7
年多的时间里,截至
2002
年
2
月,其成员已达
144
个。
 
 
1947
年
4
月,在日内瓦进行了关税贸易总协定关税减让谈判,签订了
123
项关税减
 
让协议。同年
10
月又在哈瓦那制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但因美
 
国等国家的立法机构认为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该宪章与其国内法相抵触,这个组织最后流
 
产了。但各国将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取得关税贸易总协定
1994
的协定和哈瓦那宪章中的有关
 
贸易政策合在一起,形成了《关税与关税的贸易扩大效果贸易总协定》
,并于
1948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23
个国家和地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作为创始缔约
 
... 
世界贸易关税贸易总协定组织协定概述
 
从
1995
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月1日开始,
世界贸
易组织取代
1947
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正式开始运作了。世界贸服务贸易总协定
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英文缩写为
WTO)
成立于,其前身是关税和关税总协定贸
易总协定
(GA
TT)
。其总部在瑞士日内瓦。
WTO
是世界上最大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多边贸易组
织,
目前已经拥关税贸易总协定有
137
个成员,
成员的贸易量占世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界贸易
的
95%
以上。
WTO
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被并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称为当今世界经
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GA
TT
共主持了八个回关税贸易总协定
1994
合得多边贸易谈判,
最近、
持续时间最长的关税的贸易扩大效果一轮叫乌拉圭回合谈判,该回合从
1986
年开始,前后
长达
7
年半之久,其重要成果之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就是创立了
WTO
。
 
 
 
-
制订和规范国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际多边贸易规则
 
 
 
-
组织多服务贸易总协定边贸易谈判
 
 
 
-
解决成员之关税总协定间的贸易争端

3. 简述关贸总协定产生的历史背景

一、关贸总协定产生的历史背景
 
  二战结束之初,为了避免各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而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在美国的倡议下,由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定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它是关于调整缔约国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
 
  二、总协定的宗旨和作用
 
  
 
  1、宗旨:提高各缔约国的国民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
 
  2、作用:(1)总协定为各成员国规范了一套处理它们之间贸易关系的原则及规章;(2)为解决各成员国在相互的贸易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提供了场所;(3)为成员国举行关税减让谈判提供了可能和方针;(4)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创造了贸易上的对话条件。
 
  三、关贸总协定产生的意义及其局限

简述关贸总协定产生的历史背景

4. 关贸总协定会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怎样的作用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作用
关贸总协定各项规定的重要作用是为了实现总协定的宗旨,即削减关税和限制其他贸易壁垒,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这一作用通过以下方面来进行:
1、形成了一套指导缔约方贸易行为的国际贸易准则
关贸总协定规定了缔约方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必须遵守的若干基本原则,如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互惠平等的关税减让、禁止采用进口数量限制等保护主义措施等。各缔约方在其相互的贸易关系中都应遵守这些原则,否则就会受到谴责甚至会受到报复。此外,各缔约方在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中还达成了许多协议,制定了一些具体守则和规章,如禁止倾销和补贴,所有这些原则和规则成为各缔约方所共同接受的基本准则,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增长和发展。
2、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削减关税,促进了战后贸易自由化
关税总协定主持的多轮多边贸易谈判,使各缔约方达成了一系列的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关税总体水平的大幅度削减。在前7轮谈判中,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从40%下降到5%左右,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平均关税下降到13%。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各缔约方的关税实行维持现状和逐步下降原则。经过乌拉圭回合,各缔约方总体关税水平决定再削减1/3。
3、减少了关税与贸易方面的差别待遇,有利于削减其他贸易障碍
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在关税上因受总协定关税减让表的约束不能随意增加关税,一些国家是通过各种非关税措施来推行其贸易保护主义。因此,关贸总协定要求各缔约方不得用其他障碍来保护一国的工业,它要求限制非关税壁垒等歧视性措施和数量限制,以保证缔约方因关税减让而获得的好处不被非关税壁垒所抵销。对一时难以取消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关贸总协定规定了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实行达成了一些限制和削减非关税壁垒的协议。1968年第6回合谈判一结束,缔约方就要求秘书处准备一份供非关税壁垒措施谈判的基础文件。秘书处拟定了一份非关税壁垒措施的清单,列举了800项非关税壁垒措施。经过东京回合谈判,在非关税壁垒问题上达成了7项协议。在乌拉圭回合的部长会议宣言中,各缔约方表示,在非关税壁垒措施方面也要谈判期间实行“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原则。这一切都有助于贸易障碍的消除。
4、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
关贸总协定认为,那些只能维护低生活水平,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方经济逐步增长,将有助于实现本协定的宗旨。因此,关贸总协定规定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某些额外的便利,如在关税结构方面保持足够的弹性,从而为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提供必要的关税保护,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等。随着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增多,其贸易地位和利益日益引起总协定缔约方的关注,加上发展中国家的争取和斗争,关贸总协定采取了一些措施,以利于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在1963年举行的部长级缔约方大会上,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展问题,增订了关贸总协定的第4部分“贸易与发展”,从而使发展中国家享有更为优惠的待遇。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许多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在谈判中不应为其向发展中国家承诺的义务而期望得到互惠;发达国家还不应要求最不发达国家承诺与它们经济、财政和贸易发展不相符的义务。这一切对于减轻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负担,促使发展中国家经济贸易的发展是积极作用的。
5、为各国在经济贸易上提供了谈判和对话的场所
由于关贸总协定原准备成为国际贸易组织的一部分,在起草总协定时,便没有订入有关组织机构的条款。国际贸易组织夭折后,总协定中的实体义务就需要由某种决策机构监督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顾名思义只是一项“协定”而不是一个“组织”,但事实上总协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成了一个国际组织,因此总协定不得不设立自己的组织机构,它有设在日内瓦的常设秘书处,有由缔约方常驻代表组成的理事会,以及每年举行的缔约方大会。参加总协定的缔约方单独行动时,就用缔约方的小写字母(Contracting Parties)或成员(Members)来表示;当缔约集体行动时则用缔约方大写字母(CONTRACTING PARTIES)来表示。因此,关贸总协定在特定条件下成为各缔约方处理贸易关系的法律机制,为调解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提供了场所和便利,使各缔约方有机会就贸易等问题及时地磋商调解,使有关贸易分歧、争议能及时获得解决,以保障缔约方在总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在组织上、程序上为实现总协定的目标奠定了基础。
二、关贸总协定的缺陷和局限性 关贸总协定成立50多年来,促进了许多国家与地区的繁荣和发展,对战后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关贸总协定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局限性,有待于进一步弥补和改善。
第一,关贸总协定的许多规则不严密,执行起来有很大空隙,有些则缺乏法律约束力。一些国家按照各自的利益理解协定条文,总协定又缺乏必要的核查和监督手段。例如,总协定第19条规定,当进口增加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时,允许缔约方对该项进口加以紧急限制。但总协定未具体规定如何确立损害和如何进行确定损害的调查及核实,也未就“国内生产者”下定义,这就给该条款的实施造成很多的困难和麻烦。譬如,尽管该条款的引用应基于对国内市场的“严重损害”,但是一些国家在情况不严重或可采用其他比较缓和的手段时,也纷纷引用该条款对他国采取严厉的措施。
第二,关贸总协定还存在着“灰色区域措施”。所谓“灰色区域措施”是指缔约方为绕开总协定第19条的保障条款而采取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如一些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利用国内立法和行政措施对别国实行贸易歧视,包括通过双边安排强迫别国接受产品的出口限制,如“自动出口限制”。由于关贸总协定原则的例外过多,导致很多原则无法很好地适用。美国利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取消了波兰的最惠国待遇就是明证。例外过多和例外被滥用,已影响到关贸总协定许多基本原则的实施。
第三,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方面,没有法律约束性的强制手段。关贸总协定解决国际贸易纷争的主要手段是协商,最后只是缔约方的联合行动,缺少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强制手段。因此,解决争端不力亦是关贸总协定无法得以全面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美国贸易战旷日持久,美国和欧洲共同体之间农产品之争相持不下,就是明证。
第四,关贸总协定历届多边谈判被某些大国政策左右的局面长期未能得到根本改变。长期以来,历届谈判一直是以少数大国特别是美国国内政策和法律为主导的,决策权主要操纵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手中。尽管欧洲共同体的建立以及日本的崛起,使关贸总协定的力量对比发生一定变化,但由于这些国家都是发达国家,在经济利益方面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因此,从40年代到70年代,关贸总协定基本上是少数发达国家调整贸易政策的场所。近年来,各发展中国家纷纷要求加入关贸总协定,发展中国家在总协定中的地位明显提高。但是,代表2/3以上缔约方的发展中国家在政治上与美国、西欧国家等没有共同利益,经济上也无法与欧美国家采取一致行动。 结论: 关贸总协定的基础是实行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制。自由贸易(Free Trade)是“保护贸易”的对称。指国家对进出口贸易不加干涉和限制,允许商品自由输出和输入的贸易政策。关贸总协定的任务是恢复已被30年代经济危机时的保护主义双边互惠主义及第二次世界大战窒息了的世界贸易,致力于创立一个旨在实现贸易条件的稳定与透明,并逐步促进贸易自由化的贸易体制。总协定的条款也就充分反映了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原则。
关贸总协定规定,其宗旨是:缔约方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也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的协议。而这个协议必须是互惠互利的。50多年来,关贸总协定为实现这一宗旨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世界贸易迅速增长。但关贸总协定已取得的成绩与其宗旨要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世界各国的非关税措施已达2500多种,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的最大障碍。

5. 关贸总协定会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怎样的作用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作用     关贸总协定各项规定的重要作用是为了实现总协定的宗旨,即削减关税和限制其他贸易壁垒,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这一作用通过以下方面来进行: 

    1、形成了一套指导缔约方贸易行为的国际贸易准则 
    关贸总协定规定了缔约方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必须遵守的若干基本原则,如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互惠平等的关税减让、禁止采用进口数量限制等保护主义措施等。各缔约方在其相互的贸易关系中都应遵守这些原则,否则就会受到谴责甚至会受到报复。此外,各缔约方在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中还达成了许多协议,制定了一些具体守则和规章,如禁止倾销和补贴,所有这些原则和规则成为各缔约方所共同接受的基本准则,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增长和发展。 

    2、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削减关税,促进了战后贸易自由化 
    关税总协定主持的多轮多边贸易谈判,使各缔约方达成了一系列的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关税总体水平的大幅度削减。在前7轮谈判中,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从40%下降到5%左右,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平均关税下降到13%。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各缔约方的关税实行维持现状和逐步下降原则。经过乌拉圭回合,各缔约方总体关税水平决定再削减1/3。 

    3、减少了关税与贸易方面的差别待遇,有利于削减其他贸易障碍 
    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在关税上因受总协定关税减让表的约束不能随意增加关税,一些国家是通过各种非关税措施来推行其贸易保护主义。因此,关贸总协定要求各缔约方不得用其他障碍来保护一国的工业,它要求限制非关税壁垒等歧视性措施和数量限制,以保证缔约方因关税减让而获得的好处不被非关税壁垒所抵销。对一时难以取消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关贸总协定规定了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实行达成了一些限制和削减非关税壁垒的协议。1968年第6回合谈判一结束,缔约方就要求秘书处准备一份供非关税壁垒措施谈判的基础文件。秘书处拟定了一份非关税壁垒措施的清单,列举了800项非关税壁垒措施。经过东京回合谈判,在非关税壁垒问题上达成了7项协议。在乌拉圭回合的部长会议宣言中,各缔约方表示,在非关税壁垒措施方面也要谈判期间实行“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原则。这一切都有助于贸易障碍的消除。 

    4、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 
    关贸总协定认为,那些只能维护低生活水平,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方经济逐步增长,将有助于实现本协定的宗旨。因此,关贸总协定规定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某些额外的便利,如在关税结构方面保持足够的弹性,从而为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提供必要的关税保护,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等。随着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增多,其贸易地位和利益日益引起总协定缔约方的关注,加上发展中国家的争取和斗争,关贸总协定采取了一些措施,以利于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在1963年举行的部长级缔约方大会上,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展问题,增订了关贸总协定的第4部分“贸易与发展”,从而使发展中国家享有更为优惠的待遇。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许多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在谈判中不应为其向发展中国家承诺的义务而期望得到互惠;发达国家还不应要求最不发达国家承诺与它们经济、财政和贸易发展不相符的义务。这一切对于减轻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负担,促使发展中国家经济贸易的发展是积极作用的。

    5、为各国在经济贸易上提供了谈判和对话的场所 
    由于关贸总协定原准备成为国际贸易组织的一部分,在起草总协定时,便没有订入有关组织机构的条款。国际贸易组织夭折后,总协定中的实体义务就需要由某种决策机构监督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顾名思义只是一项“协定”而不是一个“组织”,但事实上总协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成了一个国际组织,因此总协定不得不设立自己的组织机构,它有设在日内瓦的常设秘书处,有由缔约方常驻代表组成的理事会,以及每年举行的缔约方大会。参加总协定的缔约方单独行动时,就用缔约方的小写字母(Contracting Parties)或成员(Members)来表示;当缔约集体行动时则用缔约方大写字母(CONTRACTING PARTIES)来表示。因此,关贸总协定在特定条件下成为各缔约方处理贸易关系的法律机制,为调解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提供了场所和便利,使各缔约方有机会就贸易等问题及时地磋商调解,使有关贸易分歧、争议能及时获得解决,以保障缔约方在总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在组织上、程序上为实现总协定的目标奠定了基础。

  二、关贸总协定的缺陷和局限性     关贸总协定成立50多年来,促进了许多国家与地区的繁荣和发展,对战后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关贸总协定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局限性,有待于进一步弥补和改善。

    第一,关贸总协定的许多规则不严密,执行起来有很大空隙,有些则缺乏法律约束力。一些国家按照各自的利益理解协定条文,总协定又缺乏必要的核查和监督手段。例如,总协定第19条规定,当进口增加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时,允许缔约方对该项进口加以紧急限制。但总协定未具体规定如何确立损害和如何进行确定损害的调查及核实,也未就“国内生产者”下定义,这就给该条款的实施造成很多的困难和麻烦。譬如,尽管该条款的引用应基于对国内市场的“严重损害”,但是一些国家在情况不严重或可采用其他比较缓和的手段时,也纷纷引用该条款对他国采取严厉的措施。 

    第二,关贸总协定还存在着“灰色区域措施”。所谓“灰色区域措施”是指缔约方为绕开总协定第19条的保障条款而采取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如一些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利用国内立法和行政措施对别国实行贸易歧视,包括通过双边安排强迫别国接受产品的出口限制,如“自动出口限制”。由于关贸总协定原则的例外过多,导致很多原则无法很好地适用。美国利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取消了波兰的最惠国待遇就是明证。例外过多和例外被滥用,已影响到关贸总协定许多基本原则的实施。 

    第三,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方面,没有法律约束性的强制手段。关贸总协定解决国际贸易纷争的主要手段是协商,最后只是缔约方的联合行动,缺少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强制手段。因此,解决争端不力亦是关贸总协定无法得以全面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美国贸易战旷日持久,美国和欧洲共同体之间农产品之争相持不下,就是明证。 

    第四,关贸总协定历届多边谈判被某些大国政策左右的局面长期未能得到根本改变。长期以来,历届谈判一直是以少数大国特别是美国国内政策和法律为主导的,决策权主要操纵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手中。尽管欧洲共同体的建立以及日本的崛起,使关贸总协定的力量对比发生一定变化,但由于这些国家都是发达国家,在经济利益方面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因此,从40年代到70年代,关贸总协定基本上是少数发达国家调整贸易政策的场所。近年来,各发展中国家纷纷要求加入关贸总协定,发展中国家在总协定中的地位明显提高。但是,代表2/3以上缔约方的发展中国家在政治上与美国、西欧国家等没有共同利益,经济上也无法与欧美国家采取一致行动。   结论:     关贸总协定的基础是实行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制。自由贸易(Free Trade)是“保护贸易”的对称。指国家对进出口贸易不加干涉和限制,允许商品自由输出和输入的贸易政策。关贸总协定的任务是恢复已被30年代经济危机时的保护主义双边互惠主义及第二次世界大战窒息了的世界贸易,致力于创立一个旨在实现贸易条件的稳定与透明,并逐步促进贸易自由化的贸易体制。总协定的条款也就充分反映了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原则。 

    关贸总协定规定,其宗旨是:缔约方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也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的协议。而这个协议必须是互惠互利的。50多年来,关贸总协定为实现这一宗旨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世界贸易迅速增长。但关贸总协定已取得的成绩与其宗旨要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世界各国的非关税措施已达2500多种,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的最大障碍。这可能就是WTO取代GATT的重要原因。

关贸总协定会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怎样的作用

6. 关贸总协定会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怎样的作用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作用
关贸总协定各项规定的重要作用是为了实现总协定的宗旨,即削减关税和限制其他贸易壁垒,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这一作用通过以下方面来进行:
1、形成了一套指导缔约方贸易行为的国际贸易准则
关贸总协定规定了缔约方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必须遵守的若干基本原则,如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互惠平等的关税减让、禁止采用进口数量限制等保护主义措施等。各缔约方在其相互的贸易关系中都应遵守这些原则,否则就会受到谴责甚至会受到报复。此外,各缔约方在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中还达成了许多协议,制定了一些具体守则和规章,如禁止倾销和补贴,所有这些原则和规则成为各缔约方所共同接受的基本准则,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增长和发展。
2、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削减关税,促进了战后贸易自由化
关税总协定主持的多轮多边贸易谈判,使各缔约方达成了一系列的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关税总体水平的大幅度削减。在前7轮谈判中,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从40%下降到5%左右,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平均关税下降到13%。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各缔约方的关税实行维持现状和逐步下降原则。经过乌拉圭回合,各缔约方总体关税水平决定再削减1/3。
3、减少了关税与贸易方面的差别待遇,有利于削减其他贸易障碍
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在关税上因受总协定关税减让表的约束不能随意增加关税,一些国家是通过各种非关税措施来推行其贸易保护主义。因此,关贸总协定要求各缔约方不得用其他障碍来保护一国的工业,它要求限制非关税壁垒等歧视性措施和数量限制,以保证缔约方因关税减让而获得的好处不被非关税壁垒所抵销。对一时难以取消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关贸总协定规定了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实行达成了一些限制和削减非关税壁垒的协议。1968年第6回合谈判一结束,缔约方就要求秘书处准备一份供非关税壁垒措施谈判的基础文件。秘书处拟定了一份非关税壁垒措施的清单,列举了800项非关税壁垒措施。经过东京回合谈判,在非关税壁垒问题上达成了7项协议。在乌拉圭回合的部长会议宣言中,各缔约方表示,在非关税壁垒措施方面也要谈判期间实行“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原则。这一切都有助于贸易障碍的消除。
4、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
关贸总协定认为,那些只能维护低生活水平,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方经济逐步增长,将有助于实现本协定的宗旨。因此,关贸总协定规定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某些额外的便利,如在关税结构方面保持足够的弹性,从而为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提供必要的关税保护,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等。随着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增多,其贸易地位和利益日益引起总协定缔约方的关注,加上发展中国家的争取和斗争,关贸总协定采取了一些措施,以利于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在1963年举行的部长级缔约方大会上,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展问题,增订了关贸总协定的第4部分“贸易与发展”,从而使发展中国家享有更为优惠的待遇。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许多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在谈判中不应为其向发展中国家承诺的义务而期望得到互惠;发达国家还不应要求最不发达国家承诺与它们经济、财政和贸易发展不相符的义务。这一切对于减轻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负担,促使发展中国家经济贸易的发展是积极作用的。
5、为各国在经济贸易上提供了谈判和对话的场所
由于关贸总协定原准备成为国际贸易组织的一部分,在起草总协定时,便没有订入有关组织机构的条款。国际贸易组织夭折后,总协定中的实体义务就需要由某种决策机构监督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顾名思义只是一项“协定”而不是一个“组织”,但事实上总协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成了一个国际组织,因此总协定不得不设立自己的组织机构,它有设在日内瓦的常设秘书处,有由缔约方常驻代表组成的理事会,以及每年举行的缔约方大会。参加总协定的缔约方单独行动时,就用缔约方的小写字母(Contracting Parties)或成员(Members)来表示;当缔约集体行动时则用缔约方大写字母(CONTRACTING PARTIES)来表示。因此,关贸总协定在特定条件下成为各缔约方处理贸易关系的法律机制,为调解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提供了场所和便利,使各缔约方有机会就贸易等问题及时地磋商调解,使有关贸易分歧、争议能及时获得解决,以保障缔约方在总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在组织上、程序上为实现总协定的目标奠定了基础。
二、关贸总协定的缺陷和局限性 关贸总协定成立50多年来,促进了许多国家与地区的繁荣和发展,对战后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关贸总协定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局限性,有待于进一步弥补和改善。
第一,关贸总协定的许多规则不严密,执行起来有很大空隙,有些则缺乏法律约束力。一些国家按照各自的利益理解协定条文,总协定又缺乏必要的核查和监督手段。例如,总协定第19条规定,当进口增加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时,允许缔约方对该项进口加以紧急限制。但总协定未具体规定如何确立损害和如何进行确定损害的调查及核实,也未就“国内生产者”下定义,这就给该条款的实施造成很多的困难和麻烦。譬如,尽管该条款的引用应基于对国内市场的“严重损害”,但是一些国家在情况不严重或可采用其他比较缓和的手段时,也纷纷引用该条款对他国采取严厉的措施。
第二,关贸总协定还存在着“灰色区域措施”。所谓“灰色区域措施”是指缔约方为绕开总协定第19条的保障条款而采取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如一些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利用国内立法和行政措施对别国实行贸易歧视,包括通过双边安排强迫别国接受产品的出口限制,如“自动出口限制”。由于关贸总协定原则的例外过多,导致很多原则无法很好地适用。美国利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取消了波兰的最惠国待遇就是明证。例外过多和例外被滥用,已影响到关贸总协定许多基本原则的实施。
第三,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方面,没有法律约束性的强制手段。关贸总协定解决国际贸易纷争的主要手段是协商,最后只是缔约方的联合行动,缺少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强制手段。因此,解决争端不力亦是关贸总协定无法得以全面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美国贸易战旷日持久,美国和欧洲共同体之间农产品之争相持不下,就是明证。
第四,关贸总协定历届多边谈判被某些大国政策左右的局面长期未能得到根本改变。长期以来,历届谈判一直是以少数大国特别是美国国内政策和法律为主导的,决策权主要操纵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手中。尽管欧洲共同体的建立以及日本的崛起,使关贸总协定的力量对比发生一定变化,但由于这些国家都是发达国家,在经济利益方面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因此,从40年代到70年代,关贸总协定基本上是少数发达国家调整贸易政策的场所。近年来,各发展中国家纷纷要求加入关贸总协定,发展中国家在总协定中的地位明显提高。但是,代表2/3以上缔约方的发展中国家在政治上与美国、西欧国家等没有共同利益,经济上也无法与欧美国家采取一致行动。 结论: 关贸总协定的基础是实行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制。自由贸易(Free Trade)是“保护贸易”的对称。指国家对进出口贸易不加干涉和限制,允许商品自由输出和输入的贸易政策。关贸总协定的任务是恢复已被30年代经济危机时的保护主义双边互惠主义及第二次世界大战窒息了的世界贸易,致力于创立一个旨在实现贸易条件的稳定与透明,并逐步促进贸易自由化的贸易体制。总协定的条款也就充分反映了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原则。
关贸总协定规定,其宗旨是:缔约方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也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的协议。而这个协议必须是互惠互利的。50多年来,关贸总协定为实现这一宗旨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世界贸易迅速增长。但关贸总协定已取得的成绩与其宗旨要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世界各国的非关税措施已达2500多种,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的最大障碍。

7. 世界贸易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相比有什么特点?

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关贸总协定(GATT)是有区别的,WTO包括了GATT内容,但增加了更多的新东西。
  GATT的两个含意
  一开始我们最好先弄清楚的是GATT包括两方面含意:(1)它是一个国际性的协议,即是它是一个确立国际贸易行为规则的文件;(2)它是一个为支持这个协议而创建的国际组织。协议可以比做法律,这个国际性组织可以比做是一个议会与法庭相结合的组织。
  主要区别:
  GATT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一个临时性组织。总协定无需成员国议会批准,协定中没有关于如何创建一个国际组织的条款。WTO及其协议则永久性的。做为一个国际组织,WTO具有更强的法律特性,因为WTO需要成员国议会的批准,在其协议中规定了如何设立WTO。
  WTO有自己的成员,而GATT只有“缔约者”,充其量,GATT也只不是一个普通的官方性法律文件。
  GATT只涉及商品贸易,而WTO却含盖了服务、知识产权等领域。
  WTO对争端的解决比GATT快捷方便,它的规定不能受到阻拦。

世界贸易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相比有什么特点?

8. 关贸总协定产生于存在的必然性。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作用
  关贸总协定各项规定的重要作用是为了实现总协定的宗旨,即削减关税和限制其他贸易壁垒,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这一作用通过以下方面来进行:
  1、形成了一套指导缔约方贸易行为的国际贸易准则
  关贸总协定规定了缔约方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必须遵守的若干基本原则,如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互惠平等的关税减让、禁止采用进口数量限制等保护主义措施等。各缔约方在其相互的贸易关系中都应遵守这些原则,否则就会受到谴责甚至会受到报复。此外,各缔约方在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中还达成了许多协议,制定了一些具体守则和规章,如禁止倾销和补贴,所有这些原则和规则成为各缔约方所共同接受的基本准则,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增长和发展。
  2、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削减关税,促进了战后贸易自由化
  关税总协定主持的多轮多边贸易谈判,使各缔约方达成了一系列的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关税总体水平的大幅度削减。在前7轮谈判中,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从40%下降到5%左右,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平均关税下降到13%。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各缔约方的关税实行维持现状和逐步下降原则。经过乌拉圭回合,各缔约方总体关税水平决定再削减1/3。
  3、减少了关税与贸易方面的差别待遇,有利于削减其他贸易障碍
  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在关税上因受总协定关税减让表的约束不能随意增加关税,一些国家是通过各种非关税措施来推行其贸易保护主义。因此,关贸总协定要求各缔约方不得用其他障碍来保护一国的工业,它要求限制非关税壁垒等歧视性措施和数量限制,以保证缔约方因关税减让而获得的好处不被非关税壁垒所抵销。对一时难以取消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关贸总协定规定了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实行达成了一些限制和削减非关税壁垒的协议。1968年第6回合谈判一结束,缔约方就要求秘书处准备一份供非关税壁垒措施谈判的基础文件。秘书处拟定了一份非关税壁垒措施的清单,列举了800项非关税壁垒措施。经过东京回合谈判,在非关税壁垒问题上达成了7项协议。在乌拉圭回合的部长会议宣言中,各缔约方表示,在非关税壁垒措施方面也要谈判期间实行“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原则。这一切都有助于贸易障碍的消除。
  4、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
  关贸总协定认为,那些只能维护低生活水平,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方经济逐步增长,将有助于实现本协定的宗旨。因此,关贸总协定规定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某些额外的便利,如在关税结构方面保持足够的弹性,从而为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提供必要的关税保护,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等。随着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增多,其贸易地位和利益日益引起总协定缔约方的关注,加上发展中国家的争取和斗争,关贸总协定采取了一些措施,以利于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在1963年举行的部长级缔约方大会上,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展问题,增订了关贸总协定的第4部分“贸易与发展”,从而使发展中国家享有更为优惠的待遇。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许多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在谈判中不应为其向发展中国家承诺的义务而期望得到互惠;发达国家还不应要求最不发达国家承诺与它们经济、财政和贸易发展不相符的义务。这一切对于减轻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负担,促使发展中国家经济贸易的发展是积极作用的。
  5、为各国在经济贸易上提供了谈判和对话的场所
  由于关贸总协定原准备成为国际贸易组织的一部分,在起草总协定时,便没有订入有关组织机构的条款。国际贸易组织夭折后,总协定中的实体义务就需要由某种决策机构监督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顾名思义只是一项“协定”而不是一个“组织”,但事实上总协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成了一个国际组织,因此总协定不得不设立自己的组织机构,它有设在日内瓦的常设秘书处,有由缔约方常驻代表组成的理事会,以及每年举行的缔约方大会。参加总协定的缔约方单独行动时,就用缔约方的小写字母(Contracting Parties)或成员(Members)来表示;当缔约集体行动时则用缔约方大写字母(CONTRACTING PARTIES)来表示。因此,关贸总协定在特定条件下成为各缔约方处理贸易关系的法律机制,为调解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提供了场所和便利,使各缔约方有机会就贸易等问题及时地磋商调解,使有关贸易分歧、争议能及时获得解决,以保障缔约方在总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在组织上、程序上为实现总协定的目标奠定了基础。
  二、关贸总协定的缺陷和局限性
  关贸总协定成立50多年来,促进了许多国家与地区的繁荣和发展,对战后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关贸总协定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局限性,有待于进一步弥补和改善。
  第一,关贸总协定的许多规则不严密,执行起来有很大空隙,有些则缺乏法律约束力。一些国家按照各自的利益理解协定条文,总协定又缺乏必要的核查和监督手段。例如,总协定第19条规定,当进口增加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时,允许缔约方对该项进口加以紧急限制。但总协定未具体规定如何确立损害和如何进行确定损害的调查及核实,也未就“国内生产者”下定义,这就给该条款的实施造成很多的困难和麻烦。譬如,尽管该条款的引用应基于对国内市场的“严重损害”,但是一些国家在情况不严重或可采用其他比较缓和的手段时,也纷纷引用该条款对他国采取严厉的措施。
  第二,关贸总协定还存在着“灰色区域措施”。所谓“灰色区域措施”是指缔约方为绕开总协定第19条的保障条款而采取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如一些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利用国内立法和行政措施对别国实行贸易歧视,包括通过双边安排强迫别国接受产品的出口限制,如“自动出口限制”。由于关贸总协定原则的例外过多,导致很多原则无法很好地适用。美国利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取消了波兰的最惠国待遇就是明证。例外过多和例外被滥用,已影响到关贸总协定许多基本原则的实施。
  第三,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方面,没有法律约束性的强制手段。关贸总协定解决国际贸易纷争的主要手段是协商,最后只是缔约方的联合行动,缺少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强制手段。因此,解决争端不力亦是关贸总协定无法得以全面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美国贸易战旷日持久,美国和欧洲共同体之间农产品之争相持不下,就是明证。
  第四,关贸总协定历届多边谈判被某些大国政策左右的局面长期未能得到根本改变。长期以来,历届谈判一直是以少数大国特别是美国国内政策和法律为主导的,决策权主要操纵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手中。尽管欧洲共同体的建立以及日本的崛起,使关贸总协定的力量对比发生一定变化,但由于这些国家都是发达国家,在经济利益方面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因此,从40年代到70年代,关贸总协定基本上是少数发达国家调整贸易政策的场所。近年来,各发展中国家纷纷要求加入关贸总协定,发展中国家在总协定中的地位明显提高。但是,代表2/3以上缔约方的发展中国家在政治上与美国、西欧国家等没有共同利益,经济上也无法与欧美国家采取一致行动。
  结论:
  关贸总协定的基础是实行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制。自由贸易(Free Trade)是“保护贸易”的对称。指国家对进出口贸易不加干涉和限制,允许商品自由输出和输入的贸易政策。关贸总协定的任务是恢复已被30年代经济危机时的保护主义双边互惠主义及第二次世界大战窒息了的世界贸易,致力于创立一个旨在实现贸易条件的稳定与透明,并逐步促进贸易自由化的贸易体制。总协定的条款也就充分反映了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原则。
  关贸总协定规定,其宗旨是:缔约方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也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的协议。而这个协议必须是互惠互利的。50多年来,关贸总协定为实现这一宗旨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世界贸易迅速增长。但关贸总协定已取得的成绩与其宗旨要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世界各国的非关税措施已达2500多种,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的最大障碍。这可能就是WTO取代GATT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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