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公司法选择题

2024-05-06 15:46

1. 一些公司法选择题

1、C
2、C
3、B
4、D
5、B
6和7是一个题:C
8、D
9、C
10、C
11、D
12、B
13、A
14、B
15、C

一些公司法选择题

2. 公司法判断题

1.B
2.B
3.A
4.A
5.B
6.A
7.B
8.A
9.B
10.B

3. 公司法试题求解答

主要是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C的货币出资额数额正好在30%。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法试题求解答

4. 2020法考客观模拟题《公司法》-多项选择题【11.1】

 一、多项选择题
    1.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各出资10万元,成立了铁三角有限责任公司。张三交付5万元出资后,剩余的5万元迟迟不缴纳。后来李四在没有通知张三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王五。张三其实只是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为马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经公司催告之后,张三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补缴出资,股东会会议可以解除张三的股东资格
    B.铁三角公司不能向马二催缴出资
    C.李四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王五而没有通知张三的做法违法
    D.公司分配股利后,张三以马二不是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为由,不愿意将所得股利给马二,马二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自己的股东权益
     参考答案 
    1.【考点】股东出资瑕疵;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答案】AC。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才可被剥夺股东资格,而张三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不能解除其股东资格。A项错误,当选。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对于铁三角公司而言,张三为公司股东,马二并非公司股东,铁三角公司只能向张三催缴出资,而不能直接要求马二缴纳出资。B项正确,不当选。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可以不通知其他股东。C项错误,当选。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实际出资人马二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自己的股东权益。D项正确,不当选。
    故本题选AC。
    【思路点拨】我国法律承认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协议,股权利益属于实际出资人。     

5. 2020法考客观模拟题《公司法》-单项选择题【11.27】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工厂因建造办公楼,与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承建该办公楼建设工程。楼房建好后,甲因向丙银行借款(本息合计)1000万元,将该办公楼抵押给丙,双方办理了办公楼的抵押登记,但未办理办公楼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竣工验收合格后,甲尚欠乙工程价款600万元,乙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限,甲仍未支付。丙见状行使抵押权,将办公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拍卖,共获价款1200万元(经法定机构评估,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变卖的价款为500万元,办公楼变卖的价款为700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物权优先于债权,对于变卖办公楼的700万元,丙银行优先于乙受偿600万元
    B.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对于变卖办公楼的700万元,乙优先于丙受偿600万元
    C.登记为不动产抵押设立的生效要件,丙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变卖所得500万元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D.若乙将对甲享有的600万元工程价款债权让与丁,对办公楼拍卖所得700万元,丁优先于丙银行优先受偿600万元
     参考答案 
    1.【考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乙对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人。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因丙已经办理了办公楼的抵押登记,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一并抵押,丙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C项错误,不当选。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承包人对在建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具有专属性,不随债权转让而转让。乙将对甲的600万元工程价款债权让与丁之时,丁不能取得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思路点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是建设工程合同的重点也是难点内容。需要考生注意记忆。     

2020法考客观模拟题《公司法》-单项选择题【11.27】

6. 2020法考客观模拟题《公司法》-多项选择题【10.22】

 一、多项选择题
    1.上市公司大河股份公司计划发行一部分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如果你是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可以提出哪些建议?
    A.大河公司决议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B.股东大会可以授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回购股份,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C.若通过回购股份用于转化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大河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六个月内注销
    D.大河公司如决议通过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与股东私下达成收购股份协议完成交易即可
     参考答案 
    1.【考点】上市公司收购股份
    【答案】AB。解析:《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A项正确,当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可知,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该情形下的股份回购,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B项正确,当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而非在六个月内注销。C项错误,不当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可知,大河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
    【思路点拨】本题考查2018年《公司法》新增的关于收购股份的内容。注意区分哪些情形可以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哪些情形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及不同情形下完成股份回购,法定完成注销或转让的时间限制不同。     

7. 2019法考每日一练【商法】-公司法多项选择题6.18

 一、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湘星公司成立于2012年,甲、乙、丙三人是其股东,出资比例为7:2:1,公司经营状况良好。2017年初,为拓展业务,甲提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资1000万元。关于该增资程序的有效完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三/68)
    A.三位股东不必按原出资比例增资
    B.三位股东不必实际缴足增资
    C.公司不必修改公司章程
    D.公司不必办理变更登记
     参考答案 
    1.【考点】公司资本;公司增资
    【答案】AB。解析: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故A项三位股东协商一致不按原出资比例增资属于股东自治行为。A项正确,当选。
    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采用认缴制,并未要求实际缴足到位,增资时的出资适用于设立时的规定。故三位股东在增资时不必实际缴足增资。B项正确,当选。
    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的备考内容,也是公司登记时必须提供的信息,所以增资后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并且办理变更登记。C、D两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     

2019法考每日一练【商法】-公司法多项选择题6.18

8. 2019法考每日一练【商法】-公司法单项选择题6.22

  一、单项选择题 
    1.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三/28)
    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参考答案 
    1.【考点】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答案】C。解析: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永平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由法院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而不是由永平公司通知。A项错误,不当选。
    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接到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项错误,不当选。
    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永平公司的债权,故当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时,不必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C项正确,当选。
    公司未就变更事项进行登记的,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工商登记机关关于股权的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只要投资人认购出资或股份后,股东名册对投资人的情况进行了记载,那么投资人就可以向公司主张其股权。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