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工作,原来的单位有公基金,新单位没有公基金怎么办?

2024-05-17 09:33

1. 换工作,原来的单位有公基金,新单位没有公基金怎么办?

告他

换工作,原来的单位有公基金,新单位没有公基金怎么办?

2. 拿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可以换单位吗

可以换单位,自然基金的归属随申请人走,申请人去新的单位,原来学校的财务必须要将基金账号转到新单位的财务。而省基金可以在省内调动,不可跨省。

3. 调动工作至异地后原单位社会保险该如何转移

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扩展资料:申请资料:
1、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办理接续保险手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保转移

调动工作至异地后原单位社会保险该如何转移

4. 不同意岗位调动,公司一直在协商中要我去新岗位工作,合法吗?

1,	要看你们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岗位的约定,若岗位约定明确,公司无权单方面调员工的岗位,公司调动员工的岗位,应有合法理由,要跟员工协商达到一致,否则员工可以不去新岗位,员工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工作条件为由提出离职,若离职,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
同时,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2,但若公司单方面降低你的工资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公司克扣你的工资为由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5. 【求助】更换工作单位,在原单位申请的留学基金会被取消吗?

国家留学基金地方合作项目是1:1的吗? 这样的项目应当是你原工作单位所在的省教育厅与留基委共同资助,你的新单位如果仍在同一个省份的话应当问题不大,不过最好还是咨询一下省教育厅和原单位。

【求助】更换工作单位,在原单位申请的留学基金会被取消吗?

6. 从一个市的一个县调动到了另一个县住房公基金和医保怎么转呀

  从一个市的一个县调动到了另一个县住房公积金和医保的转移:

  住房公积金转移流程:

  公积金转移流程:

  职工因工作变动调出单位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单位需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转出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离开工作单位,只是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其在中断期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随之中断,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变,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仅适用于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期间,凡符合提取规定的,由单位代为办理支取手续。

  医保转移流程:

  同城转移社保流程:

  社保现在不用转移,只要原来的单位,把社保做停,不用办手续,现在的单位凭身份证号就可以直接上社保。

  异地转移社保的流程:

  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7. 在职博士后人员在原单位写国家基金,需提供书面承诺函吗

在职博士后人员在原单位写国家基金,需提供书面承诺函

在站博士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承诺书模板
各位在站博士后申请人:
        根据基金委的规定,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需要由依托单位提供书面承诺,保证在获得项目资助后延长其在博士后工作站的期限至项目资助期满;或者是出站后继续留在依托单位从事科学研究。否则,自然科学基金委不受理在站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申请。
        为此,学校拟定了承诺书模板,供申请人使用。其中,附件1校内承诺书需申请人、合作导师、所在学院、人事处签章,最后交科技处科技发展办存档。附件2上报基金委的承诺书需附在申请书的后面,由学校统一盖章报出。
        1.校内承诺书
        2.上报基金委的承诺书
 
        咨询:科技发展办 田永常 张云姝  67885043
                                                                    科技处
                                                                   2012.2.27

在职博士后人员在原单位写国家基金,需提供书面承诺函吗

8. 关于家族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提高志愿服务水平,推动志愿者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广东省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州市寺贝通津1号大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资金,接受捐赠;
  (二)管理基金,运作基金;
  (三)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四)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等;
  (五)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有关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志愿者事业,且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
  (二)为广东志愿者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
  (三)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
  (四)本会基金的主要贡献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权利;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理事的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二)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等;
  (三)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有关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重大募捐活动:
  (一)有重大影响的募捐活动;
  (二)一次性捐赠现金50万以上,或实物100万以上,或分期捐赠现金100万以上的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
  (一)超过100万的投资项目;
  (二)理事会认为属于重大投资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在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设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在省财政设专户管理使用,用于本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