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办理材料

2024-05-09 16:22

1. 南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办理材料

转出办理材料:1.办理参保缴费凭证(1)个人办理本人办理提供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2)委托办理提供:①代办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委托书,原件1份。2.办理转移单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流动的,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1份入办理材料:1.办理转入资格申请,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2.办理转入手续,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转移接续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表》,原件1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南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办理材料

2. 南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办理材料

法律分析:转出办理材料:1.办理参保缴费凭证(1)个人办理本人办理提供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2)委托办理提供:①代办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委托书,原件1份。2.办理转移单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流动的,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1份入办理材料:1.办理转入资格申请,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2.办理转入手续,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转移接续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表》,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3. 南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办理材料

法律分析: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南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办理材料

4. 南宁市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局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在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社保关系转移窗口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二)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三)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的,提供《广西公务员及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申报表》和基金划转凭证。二、转入地社保局审核通过后,生成并向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三、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生成并向转入地社保局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转移基金,终止参保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四、转入地社保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以及(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的)原单位转来的财政补贴款项核对无误后,将转移基金额和财政补贴款项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办结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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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南宁养老保险转出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材料     
       (一)办理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1.个人办理  
       (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①受托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②委托书,原件1份。  
       2.单位批量办理  
       《社会保险批量转移名单》,原件及电子文档1份;  
       3. 系统查询不到数据或数据信息不全,需核对缴费信息的:  
       提供《养老保险手册》,验原件;  
       4. 如有欠费且放弃补缴的,提供《承诺书》,原件1份。  
       (二)办理转移单  
       1.区内转出的,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申请表》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1份;  
       2.跨省转出的,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或《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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