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

2024-04-28 03:02

1.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如下: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卖方将在国内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银行或保理公司向其提供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2、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卖方对买方到期付款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买方如未按期向本行支付应收账款,银行或保理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同时在本行要求下卖方还应承担回购该应收账款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追索权行使的要件是什么1、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2、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3、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4、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5、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6、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

2. 无追索权保理的介绍

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通资金后,即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力,保理商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3. 有无追索权保理有何区别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如下: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卖方将在国内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银行或保理公司向其提供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2、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卖方对买方到期付款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买方如未按期向本行支付应收账款,银行或保理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同时在本行要求下卖方还应承担回购该应收账款的责任。追索权行使的要件是什么1、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2、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3、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4、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5、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6、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一、无追索权保理与有追索权保理的区别(一)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卖方对买方到期付款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买方如未按期向本行支付应收账款,银行或保理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同时在本行要求下卖方还应承担回购该应收账款的责任。也就是说,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相当于在原有风控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增信措施,卖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多了一条还款的保障。并不是说哪个一定好,哪个一定不好,关键还是要看产品自身的风控措施做的怎么样,如果风控已经做的很到位,有无追索权已经不那么重要了。(二)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指卖方将在国内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银行或保理公司向其提供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并且卖方对买方到期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买方如未按期向本行支付应收账款,银行或保理公司有权向卖方追索,同时在本行要求下卖方还应承担回购该应收账款的责任。二、无追索权保理是什么意思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取得相关费用的,不需要向应收账款人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第七百六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三、无追索权保理具有什么优势(一)企业可以获得提前融资,缓解资金压力。一般来讲,在企业不采用保理业务等特殊手段收回应收款项时,由于应收账款信用期限的存在,使得应收账款在回收之前不可避免地占用了资金,如果部分客户延长付款期限,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更为明显。如果采用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不仅可以获得提前融资,而且与有追索权保理相比,企业也不用担心被保理商追索。因此,采用这种保理方式可以大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二)避免和减少坏账损失。只要有应收账款存在,就有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坏账和应收款项如影随形,难以避免。在我国,正是由于大量坏账的发生造成的巨大损失,才使得很多企业经营举步维艰,甚至破产倒闭。如果企业能够采用无追索权保理方式来管理应收账款,必然可以有效地避免坏账发生后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降低企业坏账成本。(三)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通常情况下,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包括对客户的资信调查费用、应收账款账簿记录费用、收账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如果企业自行管理和收回应收账款,以上费用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及收回账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金额较大,两者是构成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成本的重要项目。企业采用无追索权保理方式,不仅可以将这些成本中的绝大部分转嫁给保理商,减少自主管理的成本,还可以腾出大量的时间专心于生产销售等日常经营管理等工作,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盈利能力。(四)降低应收账款机会成本。如果企业大量的资金都投放在应收账款上而不能用于其它投资,那么其机会成本就无法避免,而且应收账款占用的资金越多,其机会成本就越大。当企业采取无追索权保理方式后,就可以及时收回大量占用在赊销款上的资金,有效地降低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五)可以提高销售能力并减少存货。由于企业采用无追索权保理方式可以提前收回资金,降低各项相关成本,节省大量时间,这就使得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营运资金,企业将这些资金投入到下一个生产循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第七百六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有无追索权保理有何区别

4.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含义是什么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当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利,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付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无追索权保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企业可以获得提前融资,缓解资金压力。一般来讲,在企业不采用保理业务等特殊手段收回应收款项时,由于应收账款信用期限的存在,使得应收账款在回收之前不可避免地占用了资金,如果部分客户延长付款期限,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更为明显。如果采用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不仅可以获得提前融资,而且与有追索权保理相比,企业也不用担心被保理商追索。因此,采用这种保理方式可以大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2、避免和减少坏账损失。只要有应收账款存在,就有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坏账和应收款项如影随形,难以避免。在我国,正是由于大量坏账的发生造成的巨大损失,才使得很多企业经营举步维艰,甚至破产倒闭。如果企业能够采用无追索权保理方式来管理应收账款,必然可以有效地避免坏账发生后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降低企业坏账成本。
3、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通常情况下,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包括对客户的资信调查费用、应收账款账簿记录费用、收账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如果企业自行管理和收回应收账款,以上费用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及收回账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金额较大,两者是构成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成本的重要项目。企业采用无追索权保理方式,不仅可以将这些成本中的绝大部分转嫁给保理商,减少自主管理的成本,还可以腾出大量的时间专心于生产销售等日常经营管理等工作,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盈利能力。
4、降低应收账款机会成本。如果企业大量的资金都投放在应收账款上而不能用于其它投资,那么其机会成本就无法避免,而且应收账款占用的资金越多,其机会成本就越大。当企业采取无追索权保理方式后,就可以及时收回大量占用在赊销款上的资金,有效地降低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
5、可以提高销售能力并减少存货。由于企业采用无追索权保理方式可以提前收回资金,降低各项相关成本,节省大量时间,这就使得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营运资金,企业将这些资金投入到下一个生产循环,同时把大量时间投入到销售过程中去,从而可以极大地提高企业的销售能力,加速产品销售的实现,加快产成品向销售收入转化的速度,从而对减少存货并降低存货的管理费用、仓储费用和保险费用等支出产生积极影响。
凡事利弊相随,尽管无追索权保理具有其他管理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其缺点也非常明显。由于企业采用无追索权保理后大部分风险都转移给保理商,保理商必然会收取较高的保理费用。因此企业必须权衡风险和利益,充分考虑成本与效益原则,谨慎地选择保理业务种类。

5. 无追索权保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一、无追索权保理的优缺点是什么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当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利,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付或无力付款的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企业可以获得提前融资,缓解资金压力。一般来讲,在企业不采用保理业务等特殊手段收回应收款项时,由于应收账款信用期限的存在,使得应收账款在回收之前不可避免地占用了资金,如果部分客户延长付款期限,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更为明显。如果采用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不仅可以获得提前融资,而且与有追索权保理相比,企业也不用担心被保理商追索。因此,采用这种保理方式可以大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2、避免和减少坏账损失。只要有应收账款存在,就有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坏账和应收款项如影随形,难以避免。在我国,正是由于大量坏账的发生造成的巨大损失,才使得很多企业经营举步维艰,甚至破产倒闭。如果企业能够采用无追索权保理方式来管理应收账款,必然可以有效地避免坏账发生后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降低企业坏账成本。
3、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通常情况下,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包括对客户的资信调查费用、应收账款账簿记录费用、收账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如果企业自行管理和收回应收账款,以上费用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及收回账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金额较大,两者是构成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成本的重要项目。企业采用无追索权保理方式,不仅可以将这些成本中的绝大部分转嫁给保理商,减少自主管理的成本,还可以腾出大量的时间专心于生产销售等日常经营管理等工作,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盈利能力。
4、降低应收账款机会成本。如果企业大量的资金都投放在应收账款上而不能用于其它投资,那么其机会成本就无法避免,而且应收账款占用的资金越多,其机会成本就越大。当企业采取无追索权保理方式后,就可以及时收回大量占用在赊销款上的资金,有效地降低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
5、可以提高销售能力并减少存货。由于企业采用无追索权保理方式可以提前收回资金,降低各项相关成本,节省大量时间,这就使得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营运资金,企业将这些资金投入到下一个生产循环,同时把大量时间投入到销售过程中去,从而可以极大地提高企业的销售能力,加速产品销售的实现,加快产成品向销售收入转化的速度,从而对减少存货并降低存货的管理费用、仓储费用和保险费用等支出产生积极影响。
二、保理合同的类型
根据保理的类型不同,保理合同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明保理合同和暗保理合同等。其中,有无追索权对诉讼选择及管辖有直接影响。有无追索权是按照保理商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而进行的划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商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又称回购型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又称买断型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保理商可选择同时起诉债权人及债务人,管辖涉及适用保理合同管辖还是基础合同管辖的问题。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因保理商对债权人没有追索权,因此在应收账款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保理商仅能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清偿,管辖问题相对简单。因目前国内保理业务基本为有追索权保理,因此本文的探讨都是指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无追索权保理的规定

6.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解释

1、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通资金后,即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力,保理商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保理商放弃追索权则是相对的,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约定;
  
 2、一般而言,在债务人发生信用风险,即无力支付或破产、清盘等情况下时放弃追索权,对于商务合同纠纷争议而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商对供应商仍享有追索权;
  
 3、在当前国际保理业务中,占主流地位的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7. 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是什么?

你好,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如下:追索权之差别有追索权保理: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保理公司均可对卖方行使追索权。无追索权保理: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约定,一般而言,只有在买方发生信用风险时放弃追索权,对于商务合同纠纷争议而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公司仍对卖方享有追索权。所以,无追索权保理仅是相对的,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无追索权。出表之差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有追索权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要承担回购责任,所以该笔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几乎没有转移,不能终止确认,即不能实现出表。无追索权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仅在特定条件下承担回购责任,所以该笔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几乎已经转移,可以终止确认,即能够实现出表。拓展资料:一:什么是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付或发生其他法律原因时,有权要求其前任偿还汇票金额及相关损失和费用。追索权是持票人在无法满足债权人受付权时向票据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它是一种弥补受付权对持票人票据权利实现的限制的制度。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当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票据背书人和出票人追偿票据款项。在票据流转过程中,到期票据持有人向应付票据索取票据并兑现票据时,付款人拒不付款的,可以向付款人所在地法院(或其他法定出票人)申请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证明,然后该证明向票据背书人索要票据。金额为账单金额加利息加拒付证明费。被请求人付清款额后,可以从原手中追回,直至追回出纳人为止。汇票背书人如欲免除该责任,可在背书时注明无追索权。

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是什么?

8. 有无追索权的保理如何判断

依保理商是否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分类,保理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回购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买断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又称非买断保理、回购保理,指保理商不承担为债权人提供信用风险担保义务的保理。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债权人索回已付融资款项并拒付尚未收回的款项。
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保理,指保理商承担债务人付款风险的保理。如债务人发生信用风险,保理商不能向债权人追索已发放的融资款,并应履行全部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