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应该做哪些统一?

2024-05-07 08:51

1. 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应该做哪些统一?

法律分析:(一)统一基金管理。
(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省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单位职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用人单位参保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三)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政策。建立全省统一的费率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标准基础上,实施浮动费率,根据企业裁员情况分别按不同档次征收,减轻企业负担。
(四)统一待遇和促进就业项目支付政策。各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统一促进就业各项支出,继续执行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有关规定,继续实施稳岗补贴政策。
(五)统一经办规程。推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强业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
(六)统一信息系统。实现失业保险业务一网办理、一卡通用,提升失业保险信息化水平,推动跨部门数据共享,防范基金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应该做哪些统一?

2. 全面推动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有效监管,日前,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08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
《通知》明确了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一是基金收支实行统一筹集基金、统一使用基金、统一管理结余基金。二是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市级统一,数据集中管理,实时监控。
《通知》还提出了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主要措施:一是调整市、县基金预决算编制方式,由市级统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二是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由市、县两级核算和管理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原有的滚存结余上交市级集中管理,每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在规定时间全部上缴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再划入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三是明确市、县两级政府的责任。每年县级经办机构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级按照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确定;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缺口资金全部由市级统筹调剂解决,确保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四是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管。市级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对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证基金安全运行。
按照《通知》要求,2008年8月31日前,北部湾经济区内的各市(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及柳州市启动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其余各市于2008年12月31日前启动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协调解决制度在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各地市级统筹工作推进的情况,自治区将适时组织人员赴各市督查,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如期启动实施。

3.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要实现哪些统一?

法律分析:
(一)统一基金管理。
(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省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单位职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用人单位参保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三)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政策。建立全省统一的费率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标准基础上,实施浮动费率,根据企业裁员情况分别按不同档次征收,减轻企业负担。
(四)统一待遇和促进就业项目支付政策。各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统一促进就业各项支出,继续执行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有关规定,继续实施稳岗补贴政策。
(五)统一经办规程。推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强业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
(六)统一信息系统。实现失业保险业务一网办理、一卡通用,提升失业保险信息化水平,推动跨部门数据共享,防范基金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要实现哪些统一?

4. 我省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的模式为

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行“六统一”管理模式,即失业保险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政策、统一待遇和促进就业项目支付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失业保险业务办理按照“就近申请、属地审核”的原则实行“全省通办”“一网通办”,既可在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也可在就近的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摘要】
我省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的模式为【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解答为:  亲亲您好,实行 “六统一”管理模式【回答】
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行“六统一”管理模式,即失业保险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政策、统一待遇和促进就业项目支付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失业保险业务办理按照“就近申请、属地审核”的原则实行“全省通办”“一网通办”,既可在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也可在就近的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