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分析~

2024-05-13 10:37

1. 信用证案例分析~

本案例有两个焦点——
 
其一、受益人B做了不符交单,致使开证行拒付,并由此引出后续的退单。
 
其二、受益人B自称开证行I 向开证申请人做了担保提货,即“B公司却告知N银行此套单据项下货物已被A公司凭开证行I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提走”,而此事在本案例中没有明确的交代清楚,即所谓凭开证行的担保提货是否为真?
 
所以,本案例因为交代不清楚,问题不明,因此,不能够进一步分析。但是,相关的交单不符被拒付,受益人要求退单也没有障碍,即本案例的全部单据,包括全套正本提单最后都应受益人的要求退给了受益人。而货物是否被提走没有交代。
 
其实本案例一般只会有两个结果:
 
1、如果此套单据项下货物的确已被A公司凭开证行I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提走,那么,受益人完全可以以此为由向开证行索赔,即开证行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并对受益人付款,然后再向开证申请人追索。
 
2、如果此套单据项下货物已被A公司凭开证行I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提走的情况是伪,即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况,那么,这是受益人自己在无事生非,给自己套枷锁。因此,受益人只能够另找买家,或者安排退运。

信用证案例分析~

2. 信用证案例求解

不合理——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信用证一经开出,就不受合同的约束,而是凭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且信用证的修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而不能够部分接受部分拒绝。
 
因此,本案例的受益人没有理解信用证的性质——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且在接受信用证的修改时没有全部接受,则如果仍按原信用证的允许分批装运安排分批装运的话,那么肯定是交单不符,开证行将拒付货款。

3. 信用证案例

1、这种说法不准确,避免出口人欺诈,不是靠“在开证申请书中详细、复杂地规定有关单据的每一细节”,而是靠做好事前的资信调查。对开证申请人来说,贸易伙伴的资信可靠,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关键。在签订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之前,要详细地了解对方的资信,这一点直接关系到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以及是否能诚实守信地履约。

2、如果开证申请人这样做,会给信用证的操作带来很大的麻烦,因为信用证要求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本来要求就比较高,如果再加上“在开证申请书中详细、复杂地规定有关单据的每一细节”,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可行。

3、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人可以:
a.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严格审核单据。
b.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注意不是复杂的规定),防止出口人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

信用证案例

4. 关于信用证的案例

凡事依照信用证
因为如果依照通知单,到时候会产生不符点,或者拒付,但是按照信用证,肯定收到钱


对于第一位朋友的回答,我提出以下几点:
第一:你的单据按照实际来操作,因为你信用证有溢短装条款的
 第二,如果你数量超出溢短装条款,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但是虽然通知费是几百,但是修改信用证的费用由谁负责,?这样你要跟客户沟通,
 第三,不符点不仅仅是扣费问题,也有一些银行拒付的,所以尽量不要出现不符点,
 第四,一旦你要修改信用证,先要求客户发草稿,其实在电汇通知之前,你就要求有草稿本
 第五,不管你是否承认不符点,信用证里面都有规定扣不符点由谁负责的,并不是说你承认就是扣你的,你不承认就是扣客户的,
 第六,提单又分HBL,.MBL,MBL,是船东单,不可以更改的,而货代单是可以更改的,
 第七,所以你审单的时候注意提单第二栏 要填写什么,如果是TO ORDER ,提单所有权还在你那里,所以你在当初审单的时候就要注意客户到底是否可靠,第二栏是否可以写他们的,要不然就会出现下面补充的滞仓费,一旦这个产生,费用还是最终给你的。

此仅仅为本人个人的建议,冒犯之处,敬请原谅。

5. 信用证的案例

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信用证的案例

6. 有关信用证风险实际案例

信用证典型案例



1.希腊EMPORIKI BANK OF GREECE拒不履行信用证付款义务 

  对象名称: EMPORIKI BANK OF GREECE S.A.ATHENS (H.O) 
  时间: 2005年上半年 
  信用证类型:延期付款信用证 
  拒付理由: 通过法院签发止付令来推卸开证行的到期付款责任 

  案例一: 

  2005年2月21日,中行深圳市分行向希腊 EMPORIKI BANK OF GREECE S.A.ATHENS (H.O)提交一套以该行为开证行的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单据。3月8日深圳市分行收到EMPORIKI BANK OF GREECE S.A.ATHENS (H.O)承诺于到期日(2005年5月11日)全额付款的电文。深圳市分行于5月8日依据开证行指示向偿付行索汇,但5月9日收到开证行要求减额的电文,经洽受益人后回复开证行不同意减额。5月19日深圳市分行收到开证行通知,称他们已收到法院2005年5月13日签发的止付令(止付令时间晚于付款到期日)。 

  案例二 

  中行浙江省绍兴分行向EMPORIKI BANK OF GREECE S.A.ATHENS (H.O)提交该行开立的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单据,该行承诺2005年6月14日付款,但汕头分行于6月14日收到开证行通知,称6月8日收到法院止付令,无法到期付款。 


  案例三 

  浙江省某企业2006年12月20日向希腊某企业出口一个货柜纺织品,付款方式是90天远期信用证,开证行是EMPORIKI BANK OF GREECE S.A.ATHENS (H.O)。客户承兑时间是2007年3月20日。但在信用证到期日之前,希客户以质量问题为由,通过ATHNES FIRST INSTANCE COURT发出了法院止付令。 

2.希腊PROBANK 拒不履行信用证付款义务 

  对象名称: PROBANK S.A.ATHENS GREECE 
  时间: 2005年上半年 
  信用证类型:延期付款信用证 
  拒付理由: 通过法院签发止付令来推卸开证行的到期付款责任 

  2005年4月, 中行深圳市分行向希腊PROBANK S.A.ATHENS GREECE 提交同一信用证项下两套以该行为开证行的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单据。开证行均承诺付款,到期日分别为2005年5月3日和5月4日。深圳市分行于到期日没有收到款项,后于5月10日收到开证行通知,称法院已于4月20日就此笔业务签发止付令,因此无法履行付款责任。经向受益人了解此前客户曾提出降价要求。 
此外,中行广东省辖属沿江支行2005年5月30日向PROBANK S.A.ATHENS GREECE提交一套该行开立的即期信用证项下单据,截至目前,沿江支行既未收到拒付通知也未收到款项。(该证项下货物非纺织品) 

鉴于此,强烈建议中国公司和银行在与该行交易时谨慎行事,尽可能选择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

7. 关于信用证的案例分析题 帮个忙啊

应该注意三点,你参考一下:
1。既然日商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装运期是2月25日之前,那么在25日之前装船就不会因违反信用证规定而遭日商拒付,所以甘草膏本来在2月下旬运来即可,以缩短货物在津时间,从而降低风险。
2。就是在货物仓储期间,一定要加强管理,除了已经发生的火灾之外,还要注意例如受潮,破损等等的事情。
3。正如你们做的,一旦发生意外情况,一定要立即通知进口商修改信用证,延长有效期和装船期,以便顺利结汇免遭拒付!

关于信用证的案例分析题 帮个忙啊

8. 关于信用证的案例分析题 帮个忙啊

贵公司的说法不成立.
1.
提单的出单日期与装运日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日期为7.30,而贵公司提交的提单上显示的装运日期为7.31.这是一个很明显的实质性不符点,银行完全有理由拒付.
2
至于合同规定7.30前将货物交交至瑞典客户指定的船公司上海代理处.银行审核单据只按照信用证,不管你合同怎么样.合同上的规定只在于你们买卖双方之间,与银行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