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还不上了.法人代表要承担什么责任?要用自己的私有资产偿还吗?

2024-05-20 17:04

1. 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还不上了.法人代表要承担什么责任?要用自己的私有资产偿还吗?

如果没有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况的,股东不需要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如无法归还贷款,对造成公司损失负责直接责任的董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经营期间可以更换法人,但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司破产负责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可能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担任新设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还不上了.法人代表要承担什么责任?要用自己的私有资产偿还吗?

2. 本公司法人贷款,本公司可以担保吗?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效力
 
    浙江高院解答:
   (2010年)问题4: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管人员的债务提供担保,应如何把握债权人的充分注意义务?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如何?相对人是否有审查公司章程的义务?(舟山中院、宁波北仑法院、玉环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晓明庭长在接受《人民司法》记者访谈时,就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问题阐明了原则意见(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13期),其意旨是:
 
    实践中倾向认为,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担保能力、担保额度以及担保审批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系调整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规范,在公司内部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通常不能对抗担保债权人等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对以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主张担保关系无效的,除非涉及公司为内部人员提供担保,一般不予支持;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是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的特殊规定,该规定是强制性的,应为担保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当公司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债务而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协议时,债权人应当注意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交易行为的规定,了解股东对相关人员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若担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认定担保协议缺乏生效要件;公司提供的担保协议被认定为未生效,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债权人如果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充分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公司因缔约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后,因无法向主债务人追偿而产生实际损失,公司或公司股东可以请求相关责任人员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前述意见,应当注意的是:
 
    (1)债权人在接受担保前,是否有查阅提供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义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2002)民二终字第45号案(载该院民二庭编《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卷)判决理由认为,公司不能以董事违反章程越权签订合同的理由对抗其他第三人。但该案件系不适用修订后公司法的案件,审判实践中对于该问题仍存在不同认识。结合章程作为公司自治规则的特征和我国尚未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开放查阅的现状等因素,认为债权人不负有审查公司章程真实性的义务的观点,有相应的依据。前述宋晓明庭长提及“若担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认定担保协议缺乏生效要件”,也是针对公司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2)2010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与去年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作为银监会的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规范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实施,对于审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涉及对担保债权人注意义务认定的影响,需要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关注。
 
   (3)涉及债权人注意义务审查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争议的相关案件,应把握债权人、股东利益的适度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7期公布的该院终审的(2006)民二终字第49号案件裁判摘要认为,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裁判要旨体现的民法解释学方法,对审判实践具有参照价值。
 
 
 
    (2011年)问题40.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金华中院、江干法院、温岭法院)
 
    这一问题在我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浙法民二(2010)15号)问题4的解答中已经提出裁判性思路,在此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晓明庭长在《人民法院报》撰写《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一文,就这一问题提出基本思路,我们在实践中要注意统一到最高法院的思路上来。
 
    首先,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如果公司是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同条第一款则规定由章程决定究竟是需要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决议。可见,并非公司对外提供的所有担保都需要股东会作出决议。只有在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时,是否经过了股东会决议同意才应成为公司担保效力的考量因素。
 
    其次,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比如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直接在为股东的担保函中签字确认的),有观点认为担保应无效,理由是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而既然《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要求由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该款的要求查看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不得以不知道法律为由来主张自己为善意,所以公司未提供股东会决议时,债权人并不构成善意,债权人此时应当属于《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以该担保应当无效。而且,这种观点进一步认为,由于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担保归于无效,所以该款在性质上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也不宜笼统认定该担保无效,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判断。对封闭性公司,比如有限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由于股东人数少,股东通常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管理层与股东并未实质性地分离,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仍有一定的影响力,该类事项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但通常也不违背股东的意志。况且封闭性公司不涉及众多股民利益保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等公共利益问题,因此,能否绝对地以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由认定担保无效,值得商榷。但是如果是公众公司,比如上市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审查该担保是否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担保,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侵害了众多投资者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应当认定无效。尤其是在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是商业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时更是如此。应当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接受担保时对股东大会决议仅负形式审查的义务,不应要求其进行实质审查,比如即使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是伪造的,也不应影响担保的效力。

3. 我公司的老板以个人的名义向银行贷了款,担保费可以走公司的帐吗?

老板个人贷款,以其出资(所有)的公司之部分资产进行抵押,这是其的个人行为,类同其用自有住宅抵押贷款,贷款相关的费用由其本人负担。

若以公司的名义对此贷款进行担保,相关的担保费用,可以由公司支付。

至于贷款是否转到公司,是个人的投资行为,不影响交易的实质。 

是否为法人不影响本交易的实质,一般担保行为产生的费用由被担保方支付,然这属于担保合同的约定。

我公司的老板以个人的名义向银行贷了款,担保费可以走公司的帐吗?

4. 个人借款公司做担保还不上,股东和法人的个人财产会不会受影响

不会的《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如果有股份,只会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会涉及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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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用个人的名义贷款,公司担保的,以后个人有无限责任吗

如果个人有证据证明是替公司进行的贷款,是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的【摘要】
公司用个人的名义贷款,公司担保的,以后个人有无限责任吗【提问】
你好【回答】
如果个人有证据证明是替公司进行的贷款,是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的【回答】
但一般来说以本人名字做的贷款,本人要承担全部还款义务的【回答】
另外如果公司是私自以个人名义去办理的贷款,我比较建议那个人最好是尽快起诉或是和贷款公司说明情况,以免后续承担全部的还款义务【回答】
以我个人的名义,为公司贷款。我个人没有实质性的提供低押,我不是公司的法人只是一个股东。公司提供了土地证等财产担保,法人也鉴字担保,贷款也是全部转给公司帐户上。【提问】
因为对于贷款公司或银行来说,不论贷款人的用途是什么,他们催收的对象都是实际人员【回答】
那如果是这样【回答】
您是第一个要承担还款义务的人【回答】
也就是除非你还不起,银行或是贷款公司才会去行使抵押权【回答】
我没有财产低押,用什么还?【提问】
那就只能用您的存款或是不动产了【回答】
因为贷款是用您的名义的话,您身上的责任很重【回答】
我没有用我财产做抵押,用什么还?【提问】
用您的钱【回答】
因为谁贷款谁还钱【回答】
这个是第一步【回答】
只有说您还不起,才会涉及到公司抵押的部分【回答】
所以我是建议您先和公司安排好公司还款的一个计划,避免后续您的个人财务因此受到影响【回答】
我儿子的名下不动产是否在其中?【提问】
这个倒不会【回答】
毕竟您儿子和您,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个体的【回答】
您这边最好是尽快的让公司提供还款安排【回答】
另外就是您也要留好证据证明是公司借用您的名义【回答】
我是指公司以后没有偿还能力的时候。【提问】
证据证明是指怎样的凭证【提问】
这也是我担心的【回答】
如果公司以后没有偿还能力,也就等于说是这笔钱全部都会压在你身上【回答】
证据就是你要让公司出一个证明,说明这笔贷款是公司使用的借你的名义班里的【回答】
否则后续要是真的换不了,抵押物也清偿不了的话,您这边就会上征信了【回答】

公司用个人的名义贷款,公司担保的,以后个人有无限责任吗

6. 我公司的老板以个人的名义向银行贷了款,担保费可以走公司的帐吗?

老板
个人贷款
,以其出资(所有)的公司之部分资产进行抵押,这是其的个人行为,类同其用自有住宅
抵押贷款
,贷款相关的费用由其本人负担。
若以公司的名义对此贷款进行担保,相关的担保费用,可以由公司支付。
至于贷款是否转到公司,是个人的
投资行为
,不影响交易的实质。
是否为法人不影响本交易的实质,一般担保行为产生的费用由被担保方支付,然这属于担保合同的约定。

7. 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还不上了.法人代表要承担什么责任?要用自己的私有资产偿还吗

这种情况关键看你是不是公司股东和公司性质,如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而你又是公司股东,你需要在你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你不是股东,只是单纯法人的话则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1、首先对企业进行分类。是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其他。因为不同公司不一样。扯远了说银行可以到法院申请该企业破产清算。有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直接可以追溯到股东的个人财产,有的仅仅用你在公司的所有股份为限承担一切风险。
2、看是否当时有抵押、质押、担保人等。一般途径是将留置质押物,向银行申请拍卖抵押物,多余的钱归还原企业。因为一般是按照价值评估的50%~70%进行,所以拍卖下来的款项一般会有多余的。如果该企业是自己申请破产的,你公司对原来抵质押给你公司的财产拥有优先受偿权。

扩展资料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破产后所负的一切债务,仅以其入股的数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作为法人,应当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也有权就公司的全部财产要求清偿债务。
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仍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的责任,更不得将其债务转换到其股东身上。
此外,2005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有限责任
百度百科-法人代表

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还不上了.法人代表要承担什么责任?要用自己的私有资产偿还吗

8. 股东同意法人以个人名义贷款,公司做担保,还有另外担保人,如果法人还不出,股东个人财产会有影响吗

会有影响。保证的方式有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明确约定具体担保的方式,则视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的,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