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2024-05-06 21:57

1. 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表第一部分:我们先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及标准A工伤保险待遇:一,医疗康复待遇:
(一)医疗费:
1,诊疗费
2,药费,
3,住院费
(二)治疗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
2,福利待遇二,伤残待遇
(一),1-10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6-24个月的工资。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二)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的工资的: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三),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a,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
b,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c,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例举:
(1)2007年发生的工伤事故,以2006年度西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316元/年为基数,依次为10158元,8126.4元,6094.8元
(2)2006年发生的工伤事故,以2005年度西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728元/年为基数,依次为8864元,7091.2元,5318.4元.
4,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三,死亡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例举:
1,2007年发生的工伤事故,以2006年度西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316元/年为基数,6个月为10158元。
2,2006年发生的工伤事故,以2005年度西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728元/年为基数,6个月8864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B劳动能力鉴定费C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会有所增加和变化)单位支出的项目及标准
1,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
五、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五级→70%,六级→60%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的标准为: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5,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综合以上赔偿项目
(一),职工伤残的共有以下几项:1医疗费+2停工留薪期工资+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伤残津贴+5生活护理费+6辅助器具费+7住院伙食补助费+8交通、食宿费用+9劳动能力鉴定费+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职工死亡的共有以下几项:1丧葬补助金+2供养亲属抚恤金+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工伤事故赔偿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个项目。

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2. 2019年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解读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省级行业统筹单位: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近三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21元、305元、289元、273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451元的,增加到245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5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978元的,增加到1978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44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三)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意见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调整程序和时间
 
   各市、区人社部门要按指导意见调整标准,认真测算,制定具体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省级行业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按本意见执行。
 
   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行业统筹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应在5月底前完成。各统筹地区和省级行业统筹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 陕西省调整后的工伤保险有哪些待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7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现就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 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21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10元的,补足到121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17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070元的,补足到1070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920元。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要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在详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全市和本行业具体的调整标准,统一执行。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10年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调整程序和时间
  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方案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省级统筹行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方案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后实施。各统筹地区和行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方案应在2012年1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保证其基本生活保障的大事,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应在2012 年2月底前完成。各统筹地区和行业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调整后的工伤保险有哪些待遇?

4. 陕西省工伤待遇调整通知

法律分析:陕西省人社厅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将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21元、305元、289元、273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451元的,增加到245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5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978元的,增加到1978元。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 陕西省工伤津贴调整

法律分析:陕西从2021年5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此次调整增加150元,一、二、三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800元、1700元、1600元分别调整为1950元、1850元、1750元;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方面,一、二、三类区由18元、17元、16元分别调整为19元、18元、17元。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陕西省工伤津贴调整

6. 陕西省工伤待遇

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 陕西省工伤待遇标准

(一)医疗费:
1,诊疗费
2,药费,
3,住院费
(二)治疗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
2,福利待遇二,伤残待遇
(一),1-10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6-24个月的工资。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二)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的工资的: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三),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a,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
b,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c,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例举:
(1)2007年发生的工伤事故,以2006年度西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316元年为基数,依次为10158元,8126.4元,6094.8元
(2)2006年发生的工伤事故,以2005年度西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728元年为基数,依次为8864元,7091.2元,5318.4元.
4,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三,死亡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例举:
1,2007年发生的工伤事故,以2006年度西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316元年为基数,6个月为10158元。
2,2006年发生的工伤事故,以2005年度西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728元年为基数,6个月8864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B劳动能力鉴定费C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会有所增加和变化)单位支出的项目及标准
1,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
五、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五级70%,六级60%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的标准为: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5,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综合以上赔偿项目
(一),职工伤残的共有以下几项:1医疗费+2停工留薪期工资+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伤残津贴+5生活护理费+6辅助器具费+7住院伙食补助费+8交通、食宿费用+9劳动能力鉴定费+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职工死亡的共有以下几项:1丧葬补助金+2供养亲属抚恤金+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工伤事故赔偿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个项目。

陕西省工伤待遇标准

8. 陕西省工伤保险办理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1、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2、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3、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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